唯有糾正與取消地方財政按比例返還交通罰款的做法,才能從源頭上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做法,才能對“執(zhí)罰經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整治之效。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上,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強調,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不斷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把交管工作的成效更多、更直接地體現在促進和諧、惠及百姓上。同時,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強調,要減少罰款處罰量,堅決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4月12日《中國青年報》)
“堅決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不僅切合民意,還將大大減輕交警的壓力,讓他們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服務群眾上,有利于重塑交警形象,這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好事,值得歡迎。
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近年來一直為公眾所詬病。部分交警為完成罰款任務,不但不會對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警告為主,而且難免會逾越法律規(guī)定亂罰款,有時甚至采取“誘罰”手段,如交通指示牌設置隱蔽;不合理限速造成司機難逃違章;交警執(zhí)勤時不到路面上疏導交通,而是蹲伏在隱蔽場所,一俟司機違章便出來罰款,等等。這樣一些做法嚴重損害司機與群眾的利益,也嚴重損害交通管理部門與執(zhí)法人員形象。
其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條也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也不是第一次。但是,相關禁令與法律規(guī)定并未得到嚴格的執(zhí)行,違法執(zhí)法現象在有些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緣于地方財政按比例返還交通違法罰款的做法?梢哉f,只要財政繼續(xù)按比例返還交通違法罰款,一些交通管理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的做法,就不會真正停止。
因此,要切實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除了財政應充分保障交通執(zhí)法部門的辦公經費外,更為重要的是,要糾正交通罰款上繳財政后按比例返還交通管理部門的做法。唯有糾正與取消地方財政按比例返還交通罰款的做法,才能從源頭上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做法,才能對“執(zhí)罰經濟”起到釜底抽薪式的整治之效。
近些年來,各級行政禁令與通知不可謂不多,但是其中相當一部分并未起到整治之效,說到底,就是因為缺乏堅實的制度保障。而就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要求來說,如不輔以糾正財政按比例返還交通罰款做法的舉措,則此次公安部要求杜絕給交警下達罰款指標的禁令,執(zhí)行效果就依然不會令人樂觀。(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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