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000元“買處”,不知對方未滿14周歲,雖然這種說法有悖常理,難以讓人置信,但既然警方如是說,法律也無可奈何。不過,即使法律懲罰不了這位為老不尊、恬不知恥的家伙,難道就可以讓他逍遙法外了嗎?把它作一般的嫖娼案處理,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0元,是不能服眾的。
一位年近五旬的政府官員,花6000元“買處”——和一位比自己女兒還小的小女孩發(fā)生性關系,即使鉆了法律的空子,不構成犯罪,也是天理難容、人神共憤。這種人還能留在公務員隊伍,“舞照跳,官照當”,百姓會答應嗎?現(xiàn)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嚴格規(guī)定,公務員從事色情活動即使免于刑律,也要受到行政處分。盧玉敏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遠比一般的嫖娼活動惡劣,豈能破財擋災,免于行政處分,繼續(xù)當他的太平官?
再進一步,公眾難免要問:一位稅務分局局長,出手闊綽,一下子掏出6000元“買處”,他的錢從哪里來?這種官員除了道德,還有沒有經(jīng)濟問題?事實一再證明,權與錢、權與色,如影隨形。
即使在性觀念相對開放,甚至嫖娼可能合法的西方,官員嫖娼被曝光也難以善終。因為他們認為官員的私德不是私事,可能影響公權的使用。曾因打擊腐敗得力而有“廉潔先生”美譽的美國紐約州州長埃利奧特·斯皮策不久前就因“嫖娼丑聞”而黯然下臺。而把禁止色情活動寫入公務員法的國度,豈能如此輕饒像盧玉敏這種鮮廉寡恥的“色官”?
執(zhí)政為民就要從嚴治吏,從嚴治吏就不能僅停留在以法治官的層面——只要不犯國家法律就穩(wěn)坐“鐵交椅”。像這種雖然不犯國法但犯眾怒,道德淪喪的斯文敗類,要堅持清除出列,永不錄用,以免玷污公務員隊伍,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 (廣東 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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