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好,在我們的討論開始之前,我們先需要一個權威的法律上的定性。我們來連線北京師范大學刑法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教授,盧教授,您好。
盧建平(北京師范大學刑法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您好。
主持人:
像溫州這種個別的有一些公務員,他們買政府的安置房,還有一些是買了安置房以后,再以高價出售,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盧建平:
我覺得這是一種比較巧妙的變相受賄的形式,對于這樣一種形式,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或者以其它的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務的,一律都要定受賄罪。
主持人:
那就是受賄,這個肯定是無疑的。那我再想請教您,如果說在處理這種事情,定受賄罪了以后,往往會對當事人處以什么樣的罰?
盧建平:
當然一個是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片子當中所說的這種受賄方式,因為它是新型的,而且是非常隱蔽的、非常復雜的一種受賄方式,所以這個里面涉及的環(huán)節(jié)可能就比較多,比如說當初他以很低的價格拿到的房子,再擱置一段時間以后,它又以比較高的價格出售了,現在它就不是這個房主。這種方式就是它已經通過套現的方式把房產變成了錢,這個錢我想作為受賄的贓款,它應該是要追繳的。
主持人:
我給您的最后一個問題,像遇到這個事情的時候,像主管部門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盧建平:
一個是本來他不應該享受比如說安置房的價格,不應該有這樣的資格,那么他現在以安置房的價格拿到了這個房子。另外一個,主管部門可能利用他業(yè)務管理的便利,比如說舊城改造指揮部或者城建系統(tǒng)的,從它下屬的這些房地產指揮公司拿到了,比如說不應該拿到的房產,應該對于這種市場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我們一般有一個理解,有一些最低優(yōu)惠價市場上也能拿到,一般公眾都能拿到。
主持人:
那他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盧建平:
我想一個就是,如果說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犯罪的,他要承擔刑事責任,由此獲得的贓款要退還,不應該購得的房屋也應該按照相關渠道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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