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制度反腐無縫對接
現(xiàn)有的紀委、監(jiān)察部門、反貪局、檢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監(jiān)督和司法體系。民間反腐與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對接,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問題。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紀檢監(jiān)察干部培訓班上指出,“要拓寬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紀委副書記、監(jiān)察部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馼接受新華網(wǎng)專訪時也透露,紀檢監(jiān)察機關每天都有專人搜集網(wǎng)上輿情。這表明,在對待民間反腐問題上,高層的態(tài)度相當鮮明。
據(jù)記者了解,不論是我國反腐敗職能機構,還是專家學者,都普遍認為,除個人反腐外,一些民間組織,比如社團、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應在促進我國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權力濫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發(fā)揮更大作用。
“要增強社會的民主氛圍,擴大公民參與、推進基層民主、推行政務公開,為民間組織參與反腐敗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政府要為民間組織反腐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認為,“作為民間組織必須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強從業(yè)人員的行為準則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教育,提升民間組織形象,增強民間組織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實現(xiàn)民間反腐與制度反腐進行有效對接,關鍵是要既能讓網(wǎng)民反腐的熱情和積極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讓官方所具備的偵查和威懾能力得到更好的發(fā)揮”,杜立元律師建議,“一是支持和保護舉報人。盡快出臺舉報法或舉報人權益保護法,完善舉報人保護啟動程序規(guī)定、污點證人制度以及具體保護措施規(guī)定。除了對反腐舉報依法查處外,官方反腐機構應理直氣壯地支持舉報人的行為,保障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舉報補償制度。當公眾為反腐作出了貢獻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應及時給予認定和補償!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qū),不僅制定了保護證人的法律,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給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予以“特殊保護”。比如英國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證人保護法》,我國香港也在上世紀70年代建立了《證人保護條例》,司法部門對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實施24小時保護措施。另外,包括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已均制定了證人保護法。未就舉報人或證人保護單獨立法的國家,也多將舉報人保護規(guī)定在訴訟法中。
“民間反腐要有利于國家穩(wěn)定,有利于社會和諧”,尹韻公研究員認為,“作為反腐部門,對民間提供的腐敗線索,要謹慎對待,認真核查,冷靜處理,不能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間反腐收益,保障民間反腐者的權益和鼓勵更多的反腐行為。”
“對民間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確保公民憲法權利不受損害”,齊善鴻教授表示,“要保證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更有對丑惡現(xiàn)象舉報揭露的權利。引導公民行使正常權利,不斷提升民間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項系統(tǒng)工程,簡單地倡導或者盲目地保護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責任,都是極端的做法。對這一點,需要從民眾到政府機關、到立法和執(zhí)法機構形成一個廣泛共識。”
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國際上廉潔度較高的國家或地區(qū),官員都是由民眾、輿論與媒體進行集體監(jiān)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反腐的核心命題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監(jiān)督權下放給社會。那么,給民間反腐一個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國下一階段反腐斗爭一個躲不開的重要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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