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6月25日電 (王萌 李運宇 李茂賢) 25日,曾危害四川達州達三月之久的“毒瘤”嚴朝敏,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當日在案發(fā)地達州被驗明正身,執(zhí)行槍決。
據(jù)了解,嚴朝敏,59歲,重慶市壁山縣人。2005年4月,因毒品犯罪在云南省鎮(zhèn)康縣看守所羈押期間與張亞蘭(同案犯,已判死緩)相識,2006年7、8月間二人先后被釋放。釋放后二人商定,由嚴朝敏購買毒品海洛因賣給張亞蘭。同年11月,嚴朝敏攜帶購買來的55克海洛因到達州市通川區(qū)水車樓附近張亞蘭家中交易。在支付完毒款后,張亞蘭提出再購買200克海洛因。2008年2月10日,嚴朝敏將購買的2包海洛因用塑料手套包裹后藏于內衣中,從重慶市乘坐長途汽車來到達州市,與張亞蘭約定在達州市通川區(qū)翠屏路某洗腳房內交易。當日下午5時50分,嚴朝敏、張亞蘭在洗腳房內準備交易時,被達州市緝毒民警抓獲。
據(jù)介紹,緝毒警當場查獲重達198.5克海洛因。次日警方又在嚴朝敏居住的重慶市壁山縣其女兒家中查獲海洛因1包,重11.6克。
法院審理后認為,嚴朝敏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銷售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購買海洛因后到異地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其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走私毒品罪兩次被判處刑罰,在運輸毒品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且系在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又犯罪,表明其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2007年10月25日,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嚴朝敏販賣毒品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嚴朝敏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嚴朝敏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后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裁定,核準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嚴朝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5日上午,嚴朝敏被依法槍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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