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全社會沒有達成對違法駕駛的負面評價共識、沒有法律的嚴格管制,不少人以通過種種手段消除交通違法記錄為能事,“違法駕車是可恥的”是不可能進入每個人的意識當中,并自覺回避的。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公安部將實施五項管理措施,遏制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其中公安機關(guān)將同文明辦協(xié)作,把酒后駕駛、闖紅燈等嚴重交通違法,與相關(guān)評優(yōu)掛鉤;協(xié)調(diào)保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等部門,將違法駕駛與車輛保險費率和銀行個人誠信體系掛鉤,凡酒后駕駛發(fā)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駕駛的,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納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8月12日《人民日報》)
從南京醉酒駕車造成慘禍,到成都醉駕司機被判極刑,再到最近杭州保時捷車禍,嚴懲違法駕駛,已經(jīng)成為全民共識。應(yīng)該說,公安部的五項措施來得及時,回應(yīng)了民眾呼聲。這五項措施當中,包括加強教育、改進查處方式、加強立法調(diào)研等措施,尤其是將醉駕記入銀行信用檔案,成為政策的“亮點”。
一方面是既有懲處醉駕的措施,沒能讓百姓滿意,另一方面則是民眾希望政府出臺治理違法駕駛的強有力新手段。但是,有必要追問,當嚴懲醉駕成為社會共識,政府應(yīng)該做些什么,還有哪些制度創(chuàng)新呢?
從羅馬法時代就有“名譽刑”,將醉駕與不良信用相聯(lián)系,即政府對醉駕行為予以負面的評價———醉駕者是可恥的。這是新時代的名譽刑,法律不止有事后懲罰的社會功能,它還有事前引導(dǎo)和社會評價的功能。飆車、醉駕等雖然是違法行為,在一些群體里,特別是年輕人群、富裕人群里,被視作時尚、個性張揚,正如吸冰毒被某些人稱為“溜冰”,與“時尚”掛鉤。那些敢于以身試法醉酒駕駛者,其中的一個社會心理原因就是醉駕并不是一件可恥的事情,它與偷竊、欠債不還完全不同。
習慣是逐漸養(yǎng)成的。當全社會沒有達成對違法駕駛的負面評價共識、沒有法律的嚴格管制,當還有人把酒后駕車如何逃避交警作為段子講述,當把通過種種手段消除交通違法記錄視為“有本事”,“違法駕車是可恥的”是不可能進入每個人的意識當中,并自覺回避的。
對違法駕駛的“嚴懲”,不應(yīng)止于科以重刑的舊有思維,因為法治社會里“嚴刑”總是有漏洞的,也是外在的。最近浙江警方提出對醉駕者處以“頂格”重罰———一律拘留15天,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其實這并不能管到保時捷車禍肇事者魏志剛頭上,因為他只是酒后駕駛,并不是“醉酒”。
而對違法駕駛做出負面的評價,包括記入信用檔案、剝奪榮譽權(quán)、提高保險費用,這些同樣也是“嚴懲”。但這樣的制度創(chuàng)新還不夠,因為,以違法駕駛為恥的榮辱觀,并沒有在社會上得到普遍確認。
筆者認為,政府不僅可以將違法駕駛與個人榮譽、個人信用相掛鉤,還可以依法對違法駕駛者在媒體上曝光、公示,將違法記錄與官員的升遷、企業(yè)資質(zhì)相掛鉤……政府責任之后,更是公民的責任———每個公民應(yīng)該自覺意識到醉駕是可恥的。
□黑格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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