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對邵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人事局局長張智德受賄一案進行了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智德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三萬五千元。同時追繳被告人張智德非法所得人民幣十六萬九千元,上繳國庫(已繳國庫)。
被告人張智德,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縣,漢族,研究生學歷,原任邵東縣組織部副部長兼人事局局長,邵東縣政協(xié)委員。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智德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利用擔任邵東縣兩市鎮(zhèn)鎮(zhèn)長、黨委書記、邵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任邵東縣人事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他人人民幣169000元。
邵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智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巨大。邵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智德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智德收受卿光明現(xiàn)金15000元屬受賄,因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張智德在投案途中被抓獲,并在判決前如實供認受賄犯罪的全部事實,系自首,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智德供述偵查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退還了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禹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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