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民用水價格擬由現(xiàn)行的1.20元/噸調整為1.70元/噸,提價幅度高達41.7%。為此,該市將于12月31日召開自來水價格調整聽證會。
根據(j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代表應由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但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并未受邀參與消費者代表的推薦工作。
11月27日,福州市物價局發(fā)表公告,公開征集參加聽證會的8名消費者參加人、3名旁聽人和5個媒體記者席。其中,消費者參加人和旁聽人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產生,媒體記者按報名先后順序產生。
12月14日,福州市物價局舉行水價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名單抽取儀式,由媒體記者及該局工作人員按隨機抽取的原則,從22名公開征集的消費者中隨機選取8名消費者參加人、3名旁聽人,并當場確認公布。次日,這些名單在《福州日報》和福州市物價局網(wǎng)站上公告。
《辦法》明確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或者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公益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商品的價格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消費者的代表由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推薦!备V菔邢瘯睍L鄭寶華表示,他曾向市物價局提出,聽證會代表應由市消委會推薦產生,但意見未被采納。
12月21日,福州市物價局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根據(jù)國家發(fā)改委頒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之規(guī)定:“消費者代表采取自愿報名、隨機抽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物價局的做法并無不妥。
福建省人大經濟立法處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規(guī)則》與《辦法》不存在抵觸之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自來水價格聽證會,消費者代表推薦應不折不扣按地方立法規(guī)定執(zhí)行,由同級消委會推薦產生。
這位負責人對《辦法》第43條的立法背景做了解釋,該條款制訂之初便存在爭議。爭議焦點是,涉及公眾利益的聽證會消費者代表由政府部門組織推薦還是由社團組織消委會組織推薦。因為參加聽證會的消費者代表素質高低,能否真正代表消費者行使維權的職能,履行陳述人的義務,將是直接影響價格聽證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最后,福建省立法部門考慮到價格聽證的組織方是政府部門,那么參與聽證的消費者代表由社團組織性質的消委會推薦,會比由政府部門自行指定顯得更加公開、公正,遂在《辦法》中特別規(guī)定了產生消費者聽證代表的程序和規(guī)則,要求“消費者的代表由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推薦”。
這位負責人指出,《規(guī)則》與《辦法》相關條款實際上是一致的,宗旨都是為了價格聽證的公平、公正。福建的《辦法》早在2005年10月便正式實施,國家發(fā)改委的《規(guī)則》于2008年頒布!兑(guī)則》第十條規(guī)定了“兩可”情形:“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況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自覺遵循地方立法的規(guī)定,選擇第二種推薦方式。
此間人士對福州市物價局只公布水價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消費者旁聽人的名單而不公開他們的身份表示質疑。福建省消委會投訴監(jiān)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被抽選出來的消費者參加人,他們除了代表自己的意愿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應該反映民聲。因此,其他消費者就有權知道他們的身份背景,知道是誰在為市民代言。一位王姓市民致電當?shù)孛襟w稱,“如果不愿意公開身份,就沒有資格當聽證會代表!
福州市物價局回應說,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要求消費者參加人一定要公開身份。在尊重參加人隱私權基礎上,物價局曾逐一去征求消費者參加人意見,是否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但很少人愿意公開。
據(jù)了解,福州市物價局確定的8名消費者參加人和3名旁聽人中,目前只有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主持人盧和光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盧告訴記者,他曾向物價局提出希望了解其他消費者代表的身份信息,以便與他們就相關事宜進行溝通。物價局的答復是,沒有采集消費者的身份信息,相關法律條款也沒有硬性規(guī)定!吨袊M者報》記者 張文章 本報記者 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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