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9日消息,上海市閔行區(qū)政府新聞辦表示,“蓮花河畔景苑”樓房倒覆事故的開發(fā)商、建筑商、施工方、監(jiān)理方等方面負責人已被采取“適當控制措施”。同時,工作組已接待在該小區(qū)的購房者255戶,承諾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27日6時左右,上海閔行區(qū)蓮花南路羅陽路口一幢13層在建商品樓發(fā)生整體倒塌事故。 中新社發(fā) 潘索菲 攝
中新社上海2月1日電 (記者 陳靜)今天上午,為各界廣泛關注的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在閔行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包括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承建方、監(jiān)理等在內的秦永林、張耀杰、夏建剛、陸衛(wèi)英、張耀雄、喬磊6人均站到被告席上。他們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據悉,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梅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志琴、涉嫌貪污罪的梅隴鎮(zhèn)原“鎮(zhèn)長助理”闕敬德將在上海市一中院另案處理。今天至法院旁聽者人數眾多,庭審現場第二法庭及可觀看實錄的第五法庭座皆無虛席。
根據起訴書,2008年11月,秦永林接受張志琴指今,將蓮花河畔景苑項目的地下車庫分包給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被告人張耀雄開挖。后秦永林及張志琴指使張耀雄將12號地下車庫開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2009年6月,為趕工程進度,在未進行天然地基承載力計算的情況下,秦永林及張志琴仍指使張耀雄開挖該項目0號地下車庫的土方,并將土方繼續(x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
經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傾倒事故專家組認定,7號樓傾倒的主要原因為大樓兩側壓力差使土體發(fā)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樁基的抗側能力,導致房屋傾倒。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耀杰作為眾欣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未全面履行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被告人夏建剛作為安全“防火工作負責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檢查”督促職責,對違規(guī)開挖堆積土方行為不予制止;被告人“蓮花河畔景苑”二標段項目經理陸衛(wèi)英明怠于履行職責,任由梅都公司將該項目的0號地下車庫違法分包及進行違規(guī)施工;被告人喬磊作為工程總監(jiān)理,對梅都公司指定沒有資質的人員承包土方施工違規(guī)堆土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有效制止和報告主管部門,致使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倒塌,作業(yè)人員逃生不及,被壓窒息死亡。
檢方稱,6人在該工程項目作業(yè)過程中,均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總計1946萬余元的嚴重后果,性質極為惡劣,觸犯刑法,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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