闕敬德:今年52歲,上海閔行區(qū)梅隴鎮(zhèn)行西村人,曾任閔行區(qū)梅隴鎮(zhèn)人民政府征地服務所副所長、所長,梅都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經理。2001年12月,他曾因玩忽職守罪被閔行區(qū)法院免于刑事處罰。2009年7月31日,他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
張志琴:今年51歲,是闕敬德“老部下”,曾在梅隴鎮(zhèn)人民政府征地服務所任工作人員,后任梅都公司董事、副經理。他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去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
闕敬德怎么也想不到,僅僅在“蓮花河畔景苑”發(fā)生倒覆事故幾天后,自己在網絡上的火爆程度就超過了邁克爾·杰克遜,還有網友為他取了個綽號“缺盡德”。
今天(1日)上午,曾身兼“梅隴鎮(zhèn)長助理”和上海梅都房地產公司二股東“雙重身份”的闕敬德,以及梅都公司法人代表張志琴一起站在市一中院被告席上。此前,該項目負責人、建設方、施工方、監(jiān)理相關負責的6人已被閔行區(qū)法院判處3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轉制時大撈一筆
出庭受審的闕敬德穿著深色條紋休閑西裝,黑黑瘦瘦,帶濃重的本地口音。在回答問題時,反應經常較為遲緩,法官不得不提醒他“請直接快速回答”。
記者看到,在檢察官席上,疊放了厚厚的幾摞卷宗。
這次檢察機關指控闕敬德的罪名為涉嫌貪污罪:簡單說來,便是在集體經濟轉制過程中,以“貍貓換太子”的手段,使集體企業(yè)資產“賤賣”了4246萬元,自己則成為轉制后企業(yè)的大股東。
具體手法包括:
2000年9月,時任梅都公司(原為集體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的闕敬德,與時任該公司董事、副經理的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采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的4246萬元人民幣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
如兩人隱瞞已經取得綠梅公寓權證的事實,謊稱該公寓不具備銷售條件,12幢樓的資產只報了6幢,減少評估資產2032萬余元;隱匿公司資產中2套別墅,減少資產評估236萬余元;隱瞞已取得古美基地建房指標的事實,謊稱沒獲得任何批復或協議,減少評估資產估值1783余萬元;謊稱綠梅公寓部分房屋存在拆除、損失風險,騙取上級部門減免公司資產置換價值350萬余元。
2001年3月,梅都公司以凈資產1590萬余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人。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張志琴為第一大股東,占股64.375%,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闕敬德為“二股東”,占股15%,并擔任董事。蓮花河畔景苑的建筑商、上海眾欣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耀杰(已判刑)也是梅都地產公司的股東。
銷售款挪作他用
法庭上,張志琴身著黑色西裝,以涉嫌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起訴。
在涉嫌挪用資金罪方面,檢察機關認為,2009年3月到6月,張志琴擅自將“蓮花河畔景苑”的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戶或其控制的公司(股東為他妻子和兒子),在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
2009年4月,張志琴劃付梅都公司2500萬元;其余4.15億元在案發(fā)后已經追回。
同時,在“蓮花河畔景苑”事件中,張志琴則被指控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2008年11月,張志琴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格的張耀雄(已判刑)分包該小區(qū)地下車庫的土方開挖,并指定將土方堆在7號樓北側等處。
2009年6月,張志琴再次指令張耀雄開挖地下車庫,在圍護工程攪拌樁養(yǎng)護未到期的情況下,指令開挖基坑;同時,也未進行天然地基承載力計算,再次將開挖的土方堆在7號樓北側。最終釀成該樓整體傾倒的重大事故。
事發(fā)后,張志琴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并供述了挪用資金及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認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
身兼數職頭銜多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對闕敬德的身份進行了確認。闕敬德曾擔任過“梅隴鎮(zhèn)鎮(zhèn)長助理”,但經過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果,鎮(zhèn)長助理身份是梅隴鎮(zhèn)黨委書記蔡建忠超越權限、違規(guī)提名后被任命的,也未上報區(qū)委組織部。
闕敬德對此也表示認可,說自己從未見過“鎮(zhèn)長助理”的任命書,主要在梅隴鎮(zhèn)征地所工作,編制應該也在征地所。他表示,他還在十幾家公司擔任法人代表,由于“頭銜”眾多,有些公司只能一周去一次。
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涉嫌貪污罪名,闕敬德承認犯罪事實,尤其對隱瞞2套別墅完全承認,后來這兩套別墅給了張志琴。但表示對其他指控情節(jié)的金額有異議,自己也不太清楚資產數額,評估由張志琴和評估公司直接聯系,很多主意也是他出的。
在“樓脆脆”事故發(fā)生后的第一時間,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曾嚴肅批示:“要徹查昔日鄉(xiāng)鎮(zhèn)轉制企業(yè),及時發(fā)現存在問題,避免出現更多的‘梅都房產公司’和‘闕敬德’”。希望通過政府部門的徹查,不要讓“闕敬德”之流再謀取非法利益了!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案件仍在審理中。(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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