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錦華昨日堂上鳴冤——
公訴機關:暗訪無不妥
“幾十萬元房貸未還,妻子又沒工作,我才起了貪念。”昨日上午,廣州市地質調查院質量審核部原副部長羅錦華在番禺區(qū)法院出庭受審,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去年7月,羅錦華收下廣東電視臺“暗訪記者”2.5萬元后,向記者出具了虛假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單。此外,羅錦華還涉嫌收受他人兩筆賄賂款共3萬元。此案擇日宣判。
公訴:
濫用職權出地質報告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7月10日下午,廣東電視臺兩名記者根據(jù)群眾舉報,遂對廣州市地質調查院預警室主任劉永全(另處理)出售虛假“廣州市地質災害應急點調查報告單”(以下稱“報告單”)一事進行暗訪。期間,經預警室副主任黃健民(另處理)介紹,記者找到身為廣州市地質調查院質量審核部副部長的羅錦華辦理“報告單”。
記者假借某公司的名義向羅錦華提出購買“報告單”。經一番討價還價,羅錦華在未經批準、超越職權的情況下,同意以2.5萬元的價格出售一份“報告單”。7月13日下午,羅錦華與黃健民隨同記者去番禺大石一山坡處。通過隨意調查山體情況,羅、黃二人當即出具一份編造災情、夸大險情的“報告單”,并現(xiàn)場收取記者給予的2.5萬元。羅錦華將2500元分給黃健民,其余22500元占為己有。7月20日晚上,廣東電視臺報道了羅錦華和黃健民出售“報告單”的事。次日,參與暗訪的報紙也廣泛報道此事。
公訴機關還指控,2008年,羅錦華收受某單位項目負責人李祥安(另處理)通過出納陳軍轉送的感謝費1萬元,且接受某公司項目負責人楊宗富(另處理)通過易順民轉送的感謝費2萬元。公訴機關認為,羅錦華伙同黃健民自私出具虛假“報告單”,嚴重損害國家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羅錦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鑒于羅錦華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
自白:
幾十萬元房貸使我起貪念
“妻子沒有工作,老母親需要照顧,女兒還在讀職中,幾十萬元房貸給我的壓力也很大!绷_錦華在昨日的庭審中說,他之所以接受別人的賄賂,收下本不該自己得的錢,除了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沒有把握好外,主要是自己的生活太窮困了。2008年兩家單位給他3萬元行賄款的時候,他認為這兩家單位賺了很多錢,并且工程質量也做得不錯,收錢是一件心安理得的事。案發(fā)后,他已主動將3萬元贓款上交。
羅錦華還說,去年7月20日晚上廣東電視臺播出他出具“報告單”的報道時,他已去超市買東西,手機則放在辦公室里充電。等他返回辦公室后,才發(fā)現(xiàn)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很多人給他打過電話。他為此行坐不安,主動向廣州市地質調查院的主要領導匯報了出具“報告單”的情況,并在同事陪伴下去了紀檢部門。而他被關進看守所后,不斷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連續(xù)寫下的3篇文章都獲了獎,其中,《反思過去,展望未來》還獲得一等獎。
鳴冤
沒有記者引誘
不會做違法事
昨日的庭審過程中,羅錦華對公訴機關指控自己犯濫用職權罪有異議。羅錦華說,以前他根本就沒有給別人出過類似的“報告單”,此次兩名假冒某公司員工的記者找到他出具“報告單”時,他曾要求對方辦一套正規(guī)的地質災情調查報告。可是,記者一再要求“報告單”從簡出具,他便鉆進了記者設下的圈套出具“報告單”。
辯護律師陳啟環(huán)則說,關于羅錦華濫用職權的指控不能成立。因記者提供贓款故意設置圈套,實施了“釣魚執(zhí)法”行為,無疑使用了公安機關等特定公權力機關才享有的刑事偵查權。記者的取證屬非法取證,不具備合法性。
反駁
司法機關已查明
記者暗訪無惡意
公訴機關說,羅錦華和辯護律師都提到了“釣魚執(zhí)法”,但本案實情與“釣魚執(zhí)法”有明顯區(qū)別。本案涉及的情況明顯不屬引誘偵查,何況“報告單”事件曝光后,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了調查。記者通過群眾反映知道有人出具“報告單”而進行開山挖土時,記者在無奈的情況下才進行暗訪,暗訪并沒有惡意。記者的暗訪、暗拍并沒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得到了單位同意。
公訴機關還說,羅錦華作為單位的中層領導,在記者提出買賣“報告單”時一拍即合,可以看出違規(guī)出具“報告單”牟利本來就是羅錦華很向往的事情。據(jù)查,羅錦華在被調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他不具備自動投案的要件。
“報告單”事件曝光后,司法機關依法進行了調查。記者通過群眾反映知道有人出具“報告單”而進行開山挖土時,在無奈的情況下才進行暗訪。記者的暗訪、暗拍并沒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文、圖/記者胡利 通訊員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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