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將從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明確規(guī)定出租車司機不得擅自拉合乘,車載對講機不得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等。
擅自拉合乘最高罰五百
《條例》明確規(guī)定,出租車拒絕租乘或中途倒換乘客乘坐車輛;利用車載對講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信息;未經乘客同意合載;未經乘客同意繞道行駛;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統一安裝的出租汽車智能服務車載系統,或擅自改裝、拆卸、改變使用性能的駕駛員,將被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乘客可合理要求開空調
《條例》規(guī)定,駕駛員需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和《服務監(jiān)督卡》;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車內空調、音響等設施;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或由于駕駛員的原因不能繼續(xù)行駛的,不得收費。
無票據乘客可拒付車費
《條例》還規(guī)定,出租車未張貼符合規(guī)定的營運標志、租價標簽,未噴印出租汽車企業(yè)名稱和監(jiān)督電話的,經營者或駕駛員將被處罰款200元。駕駛員要如實給付乘客有效票據,不得轉借、串用票據;未按規(guī)定使用計價器或未出具有效票據的,乘客可拒付車費。(新晚報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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