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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全文)(11)
2010年06月07日 09:13 來源:解放軍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第十六章裝備日常管理

  第二百九十條部(分)隊必須嚴格執(zhí)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guī)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銹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二百九十一條部(分)隊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zhí)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使官兵增強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yǎng)、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量、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fā)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檢查、檢測、維護、修理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護、會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部(分)隊應當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yǎng),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九十四條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訓練、執(zhí)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實彈射擊后必須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機動車輛,按照規(guī)定組織日常保養(yǎng)、定時(定程)保養(yǎng)和換季保養(yǎng)等,每周應當有1次車場、炮場、機械場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帶車輛為1日);車場、炮場、機械場日列入部(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guī)定組織實施;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導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wèi)生、油料、軍交、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yǎng)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yǎng);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yǎng);

  (六)發(fā)現(xiàn)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并根據損壞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果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車場、炮場、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檢查、保養(yǎng)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機動車輛;

  (二)維護車場、炮場、機械場設備,整理車場、炮場、機械場內務;

  (三)進行必要的專業(yè)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條裝備的保管

  (一)部隊裝備的保管,應當適應裝備的性能,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輕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內;兵器室應當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并設雙鎖(鑰匙由連隊主官和軍械員分別掌管);槍、彈應當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點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學、電子等技術器材,應當存放在器材庫(室)內;

  (四)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機動車輛,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停放在庫(棚)內,露天放置時加蓋布;

  (五)艦(船)艇的停泊,飛機的停放和導彈的放置,按照有關條令、條例和軍兵種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存放在倉庫保管的裝備,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類放置,酸、堿、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裝備、彈藥必須賬物相符,嚴禁留存賬外裝備、彈藥;

  (八)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卸、轉借、交換裝備器材;

  (九)裝備的交接和送修,應當嚴格手續(xù),及時登記、統(tǒng)計;裝備的損失、消耗如實上報。

  第二百九十六條裝備的檢查

  裝備檢查的主要內容:裝備的數量、質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一)對隨身攜帶或者用于訓練、執(zhí)勤的武器,連每日、營每月、旅(團)每季檢查1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半月、連和營每月、旅(團)每季檢查1次;班、排的檢查與維護保養(yǎng)一并進行;

  (二)師(旅)、獨立團每年普查1次,由單位首長主持,業(yè)務部門組織實施;

  (三)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須進行檢查;

  (四)裝備的技術性檢查(檢測、測

  試),通常與裝備的維護保養(yǎng)一并進行。

  第二百九十七條裝備的使用

  (一)必須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裝備,按照規(guī)定填寫裝備履歷書、證明書等;

  (二)必須掌握裝備的技術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定;

  (三)必須科學使用、修理裝備,保證主戰(zhàn)裝備達到規(guī)定的儲備壽命;

  (四)嚴禁擅自動用非職掌的裝備;

  (五)封存的裝備,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應當經直接首長批準,并及時向批準封存的上級報告;

  (六)彈藥的使用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啟封規(guī)定;裝備彈藥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節(jié)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二百九十八條車場、炮場、機械場管理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車輛、火炮、機械數量,按照實用堅固、環(huán)保節(jié)能的要求,設置車場、炮場、機械場;不便于設車場、炮場、機械場的單位,應當執(zhí)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有關規(guī)定;

  (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位置必須安全,便于車輛、火炮、機械的進出、停放、維護、修理;

  (三)車輛、火炮、機械按照隊列順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應當分開;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內應當設置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無關的物資,嚴禁堵塞通路;

  (五)車輛、火炮、機械出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檢查,回場后及時檢查、保養(yǎng)。

  車場、炮場、機械場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員由部(分)隊首長指派,受部(分)隊首長領導和業(yè)務部門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車輛、火炮、機械的數量、動態(tài)、停放位置,檢查其技術狀況,監(jiān)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二)維護場內秩序和整潔;

  (三)管理場內設備、設施,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tài);

  (四)嚴格人員、車輛、火炮、機械出入手續(xù),并進行登記;

  (五)發(fā)生意外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可以增設值日員,協(xié)助值班員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條已批準退役、報廢的裝備,應當嚴格管理、單獨存放并作出標志,不得繼續(xù)使用;對于能夠拆件利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權限審批,嚴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條港口、機場和導彈陣地有關裝備設施的管理規(guī)定,由軍兵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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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鄧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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