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在業(yè)界引起軒然大波的攜程網(wǎng)銷售“假保單”一事,9月27日在上海楊浦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預備庭庭審。原告認為,攜程此前提出的道歉與賠償方案誠意不足,是故意“推卸責任”;被告方認為,攜程已經(jīng)合理合法履行了賠償和道歉義務,相反是原告當事人在對攜程進行惡意敲詐。
究竟誰該向當事人道歉?
27日,雙方辯論的焦點集中在“究竟誰是被告法律主體,誰該來向當事人道歉”這一問題上。
今年2月20日,攜程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名義在新浪網(wǎng)科技頻道發(fā)表了《致攜程會員梁玉祥先生的道歉函》,承認“攜程近日從平安保險總部得到證實,這兩張航意險保單屬偽造保單”。3月6日,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的名義向當事人發(fā)函稱,“我公司負有監(jiān)督管理不力的責任,為此我司在媒體向梁先生作出了公開賠禮道歉,我司愿以保費一賠百即人民幣4000元對梁先生的不愉快體驗予以補償”。
對于攜程這一道歉和賠償方案,當事人梁玉祥表示不能接受,提起侵權民事訴訟。最終上海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27日召開預備庭。
原告提出了兩點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在攜程旅行網(wǎng)(www.ctrip.com)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一周就出售假保單一事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二、判令被告雙倍賠償原告購買假保單的費用,并賠償誤工費、通訊費、維權支出、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元。原告提出6萬元的精神損失主要基于新婚蜜月之旅遭遇假保單,維權10個月仍無分文賠償。
對此,被告辯護律師認為:攜程已經(jīng)在新浪網(wǎng)進行了公開賠禮道歉,新浪網(wǎng)的影響力大于攜程網(wǎng),因此不予同意第一條請求;關于第二條,也表示只堅持“一賠百”賠償人民幣4000元。
原告代理律師、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認為,攜程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的名義來道歉是缺乏誠意的,是在故意推卸責任,其根本目的是怕影響攜程美國上市公司的財務和形象。而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是“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等。因為當事人與攜程直接發(fā)生關系的是攜程網(wǎng),而其官方主頁上公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圖片是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而在“攜程網(wǎng)”在國內涉訴的多個生效判決書中,“攜程網(wǎng)”作為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主體均是“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此外,“攜程旅行網(wǎng)”網(wǎng)站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ICP登記備案的法律主體為“攜程旅游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于是,原告連帶起訴了“攜程系”四家被告,它們分別是: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攜程旅游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表示,自己作為消費者至今無法準確得知“攜程網(wǎng)”的法律主體到底是哪一個公司,無法得知在“攜程網(wǎng)”購買機票和保單,是與以上四被告中的哪一個或哪幾個之間產(chǎn)生的消費關系和侵權事實,而四被告之間竭力干擾和試圖增加原告的維權難度和成本,不得不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共同侵權”為由將“攜程系”四家公司一并起訴到人民法院。
庭上,雙方對此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辯。被告堅持認為,根據(jù)攜程的業(yè)務流程,攜程網(wǎng)只是一個網(wǎng)上交易的技術支持平臺,類似于淘寶網(wǎng)的功能,而真正收到保單費的是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此后者才應該是法律主體,該由它來向當事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原告涉嫌惡意敲詐?
27日庭審的另一焦點在于,被告方首次公開了攜程客戶服務通話記錄,指出當事人梁玉祥涉嫌惡意敲詐攜程。
被告辯護律師指出,近一年來攜程客戶服務中心與當事人梁玉祥就“假保單”事宜進行過多次通話。而通話記錄顯示,原告當事人事實上已經(jīng)知曉了此次“假保單”的開具方是海南三亞的一家違規(guī)公司,對攜程有關公司監(jiān)督不力也表達過理解,但是仍然堅持提出高達80萬元的索賠,事實上是在以攜程的信譽相威脅,惡意敲詐攜程。
今年3月3日,原告委托律師發(fā)出《律師函》要求攜程:“一、向社會和監(jiān)管機構公布攜程歷年所售全部假保單調查統(tǒng)計報告和明細;二、向所有被欺詐的消費者予以保費雙倍退賠和賠禮道歉;三、向梁玉祥先生本人賠禮道歉,并賠償80萬元!
原告律師指出,攜程十年來銷售保單的行為都涉嫌“非法經(jīng)營”,就此舉報上海市保監(jiān)局已經(jīng)受理。
被告律師表示,根據(jù)有關部門的調查結果,迄今為止攜程網(wǎng)只銷售過該案提及的兩張假保單。且有關媒體已經(jīng)對整個假保單的產(chǎn)生和銷售過程進行了詳盡的調查和披露。根據(jù)這些事實,攜程已經(jīng)通過各種形式向梁玉祥進行了道歉和補償,同時完善了自己的銷售平臺。而梁玉祥卻提出“信譽無價”,同時還談到若不賠償,便通過媒體曝光等手段相威脅,這表明其提出的賠償是一種變相的封口費,涉嫌惡意敲詐。
27日,法庭未給出庭審意見,要求雙方根據(jù)庭審情況補充有關證據(jù)。該案將在本月再次進行審理。(暢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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