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青年報報道 昨天,國家工商總局宣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對于各界關注的“個人開網店必須辦照”問題,該暫行辦法并未強制要求,但明確自然人必須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網絡平臺則必須核發(fā)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
-網絡交易平臺是第一責任人
《辦法》 規(guī)范的內容覆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全部過程和各個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市場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憑據、交易競爭、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企業(yè)名稱權等權利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規(guī)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fā)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是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在網絡商品交易平臺主體準入、商品準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把關和檢查監(jiān)控的重要責任。
-有營業(yè)執(zhí)照商戶應亮照經營
已經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yè)執(zhí)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做到“亮照”經營。
-網上經營必須明示真實身份
而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fā)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網站交易記錄須至少保存兩年
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fā)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fā)布時間。
經營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絡交易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參與互動(0) | 【編輯:劉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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