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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小學生若遇人身傷害 七類情形學校不賠償

2008年10月21日 10:32 來源:中安在線 發(fā)表評論

  記者今日獲悉,提交至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合肥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對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合肥市中小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教學、競賽活動中若發(fā)生意外傷害,如果學校“履行了相應管理職責,且行為并無不當”,學校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幾種情形之一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履行了相應管理職責,且行為并無不當的,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qū)域發(fā)生的;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蛘咦孕袦魧W校期間發(fā)生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教學、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學生自殺、自傷的;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情形,學校不知道或難以知道造成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據悉,近年來合肥市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期間,因各類原因導致的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時有發(fā)生,如何處理該類事故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而目前處理該類事故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教育部在2002年9月1日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棟介紹,由于這兩個依據規(guī)定的比較原則,使得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從預防到處理面臨許多困難。“一是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認定、歸責原則、事故處理途徑等,當事人各執(zhí)一端,難以統(tǒng)一;二是家長和社會要求學校對學生負有的安全保護職責,與學校實際承擔能力之間的差距較大;三是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與學校承擔事故賠償之間的矛盾突出!币虼,合肥市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之上,反復研究,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該條例。

  《合肥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8月29日經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于10月20日提交至省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記者: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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