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9日電 國際金融報消息,受百慕大高等法院禁止令影響而停牌兩個交易日的華晨中國(1114.HK)1月28日恢復交易,當天下跌3.7%至1.81港元。
與此同時華晨中國還發(fā)布公告稱,由華博財務有限公司向百慕達法院提起阻礙華晨中國控股股權出售交易的訴訟,缺乏依據(jù)。尤其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指控稱基金會是受其委托持有華晨中國股票。
百慕大高等法院的禁令除禁止上述四人的股份進一步登記外,還警告如果被告方不能遵守此令,都將會以扣押華晨中國財產(chǎn)的方式加以懲罰。包括吳小安等四人、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以及華晨中國、華晨集團在內的所有被告必須在14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述材料。如果拒絕或忽視此項命令將被視為同意。
華晨中國在聲明中明確表示,在法院發(fā)出禁止令之前,華晨汽車已被登記為華晨中國的36.45%股權、合13.4億普通股的持有者,因此有待轉讓給華晨汽車的股權僅余1.1億股,合3%。華晨中國將申請反對該禁令,并要求法院撤銷命令。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教授顧敏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雖然百慕大法庭的禁止令在香港難以生效,但由于華晨中國注冊地在百慕大,其股權變更、股份轉讓都必須通過注冊地,因此禁止令對該公司的約束還是非常大的。如果華晨中國在14天之內拒不答復,則禁止令自動生效,剩下1.1億股股權將無法再交易,隨后法庭甚至還可作出缺席審判。如果華晨中國執(zhí)意抗訴,法院可強令公司清盤。當然這是誰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
針對華晨中國在聲明中稱,無論是華晨汽車集團,還是中國金融教育發(fā)展基金會,都未接獲禁令,顧敏康表示,禁止令的送達是需要時間的,從百慕大到香港是要通過外交程序,送到是無疑的。
市場分析人士認為,華晨集團去年12月份向基金會發(fā)出的收購要約中提出的收購股份數(shù)量觸發(fā)了收購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必須向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但鑒于收購價格過低,華晨中國的股東估計不會同意出讓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