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4日電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社會關注的沈陽“1.18”爆炸持槍搶劫運鈔車案,一審判決: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被告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被告李彥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庭還判決四被告向多名被害人家屬提供附帶民事責任賠償總計17萬余元。
四被告均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自1988年8月以來,黑龍江省雞西市人張顯輝、張顯明、張顯光(在逃)兄弟及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李彥波、李彥斌兄弟等人,為攫取錢財糾集成為犯罪團伙,瘋狂實施犯罪行為,先后在沈陽市、哈爾濱市制造了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案,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財物案件,共搶劫作案7起,致死5人,重傷4人,輕傷6人,搶劫數(shù)額總計330余萬元。同時為實施搶劫準備交通工具,他們采取刀刺、槍擊等手段,殺死出租車司機二人。
2001年1月10日,在沈陽市郵政局泉園郵政儲蓄所,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斌伙同張顯光持槍搶劫郵政運鈔車,劫得人民幣80多萬元。2003年1月18日,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伙同張顯光騙租一輛面包車,攜帶獵槍、爆炸裝置和尖刀等作案工具竄至沈陽市商業(yè)銀行某儲蓄所,遙控啟動爆炸物,并開槍殺人,致三死四傷,搶劫人民幣220多萬元。
今年2月,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波、李彥斌4人先后落網(wǎng)。3月18日沈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3月21日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jīng)過審理及今日10個小時的法庭調查,沈陽市中級法院認定對四案犯罪行指控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