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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美證”不再是護身符 持綠卡者可能不能返美

2003年07月17日 10:05

  中新網(wǎng)7月17日電 在海外停留6個月以上的美國永久居民,回美證(re-entry permit)不再是保證其可以回到美國的護身符。美國聯(lián)邦第五巡回上訴法庭在最近的一個判例中稱,即使持有回美證,但是綠卡持有人若不能提出其它與美國有關(guān)聯(lián)的證明,入境移民檢查人員有權(quán)不準其入境,并取消其美國永久居留權(quán)。

  據(jù)美國世界日報報道,依過去的慣例,在國外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的綠卡持有人,曾在美國如無犯罪前科或在外國犯了重罪,一般都能憑回美證返美。第五巡回法庭的判例,大幅減低了回美證的效力。

  聯(lián)邦上訴巡回法庭在判決書中稱,“永久居民要符合回美國資格,該外籍人士應(yīng)是依法取得永久居留權(quán),至于在美國境外短期停留后回美,其間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權(quán)的事情”,判決書中又稱,“單單是持有回美證,不能證明當事人有停留美國的意圖和資格”。巡回法庭判決書說明,由于當事人長期停留在外,已沒有必要留在美國,因此回美證已無任何實質(zhì)上的意義。

  這項判例的當事人及其子女,在國外居住將近兩年,持回美證回美,但為入境檢查人員阻止,并吊銷綠卡。官司打到聯(lián)邦上訴法庭,法官認為當事人與美毫無關(guān)聯(lián),綠卡已無意義,不得單持回美證入境。

  移民法律界人士建議,持綠卡者如要在國外停留6個月以上,或須經(jīng)常在國外停留相當時間,最好保有美國的固定住址,繼續(xù)在美國納稅、在美國有直系親屬、有房地產(chǎn)或存款、保持美國的信用卡、駕照等,以免辛苦申請的綠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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