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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與政府發(fā)展

2003年10月09日 16:45

  自2003年10月1日起,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將被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名稱上減少了“管理”兩字,實際上卻體現(xiàn)了政府職能部門觀念的重大轉變——從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轉變成為公民登記服務的角色,彰顯出服務性政府的新理念。

  《婚姻登記條例》與政府發(fā)展

  在過去,當一對年輕人經(jīng)過熱烈的戀愛,想要結婚的時候,煩惱往往也隨之而來。想要拿到結婚證不但要過五關斬六將,忍受好多難看的臉,交很多不該交的錢,而且還有不被允許結婚的可能。

  首先,他們必須到單位去開介紹信,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雖然多數(shù)人拿著一包喜糖“賄賂”負責開證明蓋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償,但也有人發(fā)現(xiàn),原來單位有各種各樣的“特別”章程。有的規(guī)定,男方必須到25歲,女方到23歲才能結婚,有的更規(guī)定男女雙方的年齡加在一起必須夠50歲才可以結婚,否則不給開證明。有的單位則更因一些莫須有的原因拒絕開介紹信,讓兩位新人充分體會到“好事多磨”的含義。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單位介紹信,在結婚之前還必須去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接受體檢,并向婚姻登記機構出示其開具的醫(yī)學證明。在這一過程中,要結婚的人不僅要出一點血,也就是要交體檢費,而且其隱私也往往得不到保護。有的醫(yī)療保健機構甚至干涉隱私,檢查與結婚無關的項目,比如對女性的處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公開。有些女性先天處女膜不完整,因此蒙受不白之冤,造成家庭悲劇。

  從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這些麻煩其實都是工作單位和醫(yī)療機構違法管理、侵害個人婚姻自由權利的結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男22歲、女20歲就有權利結婚,這一權利是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不正當?shù)母深A,都是違法的。那么,為什么這些單位敢于這樣做呢?它們也有法律依據(jù),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結婚登記必須持單位介紹信及有關其婚姻狀況的證明。而醫(yī)療保健機構之所以能夠借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各種類型的體檢費,而且對不必要的項目進行檢查,并公開人的隱私其原因也在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結婚登記必須有醫(yī)學證明。

  公共權力歸位

  從理論上來說,婚姻登記本來是應該由公共權力機構管理的公共事務,不能隨意授予非公共權力機關。一般來說,公共權力機構的行政行為,可以得到內部行政監(jiān)督;如果違法不作為,公民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權力濫用的可能性較少。但如果把公共權力交給工作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那樣的群眾自治組織管轄,就婚姻登記來說,有兩方面不合理。

  一是不必要。單位證明在婚姻登記過程中起不到實質性的作用,因為個人的婚姻狀況憑戶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證明;即使有假,在跳槽越來越頻繁的今天,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明也未必完全真實可靠。另一方面,賦予非公共權力機構以公共權力,就是給其提供了很多違法的機會。事實上,的確有很多單位就仰仗這一權力,制定很多土辦法,從控制本單位員工的目的出發(fā),甚至是發(fā)泄人際私憤,任意提高結婚的門檻,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對于這樣的違法行為,不僅擁有行政監(jiān)督權力的行政機關很難對其進行監(jiān)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機關,公民也很難利用行政訴訟途徑對其進行檢舉。即使公民想提出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往往因擔心自己的飯碗問題而作罷。很多有情人難成眷屬,有種種原因,不體諒民意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時也難咎其則。

  但是,自2003年10月1日開始,這一切都將成為過去。今年夏天,國務院溫家寶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沒有要求結婚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有關其婚姻狀況的證明。該條例也沒有要求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法律沒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專家預料,2003年的9月,將是一個緩婚期,很多人將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請婚姻登記。因為在那天之后,很多復雜的手續(xù)都將取消,可以避免很多麻煩,節(jié)約很多時間和金錢。最近記者的調查也表明,婚檢醫(yī)療機構的“客流量”已經(jīng)由原來每天70多對減少到現(xiàn)在的兩三對了。對此,媒體都齊聲歡呼,結婚登記將因此而真正變成快樂的事情,這顯然是很大的進步。

  從管理到服務

  不過,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變化還不僅僅這兩項,還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變成了《婚姻登記條例》,減少了“管理”兩字。這雖然只是減去了兩個字,實際上卻是政府職能部門觀念的大變化:把自己從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轉變?yōu)闉楣竦怯浄⻊盏慕巧,充分體現(xiàn)出服務性政府的新理念。

  服務性政府理念具體表現(xiàn)之一是,政府給個人提供更多的空間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比如,過去需要單位來證明的事情改為個人簽名聲明對自己的狀況負責:結婚雙方必須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jīng)]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也就是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

  服務性政府理念具體表現(xiàn)之二是,離婚申請當場發(fā)證。原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才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新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服務性政府理念的表現(xiàn)之三是,對于分散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整理,婚姻登記機關由行政部門以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統(tǒng)一負責,不再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涉外婚姻登記由省級政府的民政部門管轄。這就解決了婚姻登記管轄過于分散,在基層民主發(fā)展不充分的情況下有些婚姻登記機關借機濫收費的問題,也便于對婚姻登記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地行政監(jiān)督。

  新條例的缺陷

  不過,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也不是沒有問題,在筆者看來,至少在如下兩個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另一方面,在條例里又不要求進行婚檢,實際上很難執(zhí)行。對此,民政部有關人員的解釋是,因為《婚姻法》規(guī)定的“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結果就是,在婚姻登記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根據(jù)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結婚需要體檢,沒有實際作用,卻增加了公民的負擔。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記需要體檢證明的要求。不過,在技術上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在法律上進行實體性的明確規(guī)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顯然不合邏輯,有損法律的嚴謹性。筆者認為,最好的辦法是修改規(guī)定,建議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者不申請結婚,而不是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受脅迫結婚的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但條件是不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問題。其實,受脅迫結婚,就是婚姻不自由,應該無條件宣布其無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問題,則應該另案處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問題為由,承認受脅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脅迫者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問題上作出無限制的讓步。這實際上是保護了脅迫者,犧牲了受脅迫者的婚姻自由權利。

  文/毛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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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周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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