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
本刊記者/劉英麗
牟其中案再次引起關注。四位法學專家為牟案做出論證法律意見書,此后更引起法律界的激辯。重提牟其中案,最大的價值就在于圍繞信用證詐騙罪的討論,從而厘清法律上的一些模糊概念。本刊為此專訪了長期研究金融犯罪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白建軍。
白建軍認為,詐騙罪在中國現(xiàn)行刑法上的規(guī)定:就是以占有為目的。但事實上信用證詐騙罪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是立法上的模糊。
刑法第195條對信用證詐騙罪界定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3.騙取信用證的;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白建軍認為,第3條騙取信用證,是指采取虛構的掩蓋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信用證并用于融資,按照規(guī)定只要是騙取了就構成犯罪。所以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看牟其中案,法院做出有罪判決,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如果拋開案件本身的證據(jù)問題)。
法律該不該這樣規(guī)定是值得探討的,白建軍認為,法律應該區(qū)別對待信用證項下資金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騙取使用權是在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融資后,行為實施人已在還錢或者正在努力還錢,而騙取所有權是根本沒有還款的意思表示。
“這個界定非常難,不要說信用證這種國際結算,即使是國內(nèi)貸款一旦還不上,都很難說他是想但還不上,還是壓根不想還!卑捉ㄜ娬f,“何況,當年很多立法的人對信用證的結算環(huán)節(jié)都弄不清楚,所以很難制定明確!
更多地人在擔心,牟其中案將成為一個“標桿”——在法律規(guī)定不夠清晰的情況下,成為以后類似案件判決的評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