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關于落實二十三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要求全國各級法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zhí)行。
在今年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落實司法為民,要從十一個方面下功夫,建立和完善十項制度,制定十項司法解釋,落實二十三項具體措施。
這次出臺的《意見》對二十三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一一分析,逐條細化,提出更為具體的要求,使其實施更為規(guī)范、更具操作性。
對于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的,應在轉處信件或接訪的三日內(nèi),回復或告知當事人。對于一般來信、來訪,應在轉處信件或接訪的十日內(nèi),回復或告知當事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處理上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來信來訪的答復,不得推諉或敷衍了事。《意見》要求,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接訪工作,限時回復人民群眾申訴來信來訪。
《意見》說,對來信來訪和申訴進行摘報,及時反映和解決群眾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加強接訪場所的硬件建設,改善接訪條件;依法及時審查申訴和再審請求,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
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清理未審結的案件!兑庖姟窂娬{,最高人民法院各業(yè)務庭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積案原因,對嚴重超審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視。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訴訟效率;要進一步健全和規(guī)范訴訟調解程序,充分發(fā)揮調解解決糾紛的優(yōu)勢,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意見》要求,基層人民法庭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在旅游風景區(qū)、集貿(mào)市場等涉及旅游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其他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糾紛易發(fā)地點,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流動辦案,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即調解、當庭結案;人民法院要對涉訴群眾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申請執(zhí)行等行為進行指導,使群眾正確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要通過法律風險提示,指導涉訴群眾避免因不清楚涉訴的法律風險而產(chǎn)生的損失,保護涉訴群眾的利益。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要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要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案件的審判,制裁職業(yè)中介機構欺詐行為和用工單位拖欠工資行為;要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為行政機關整治地區(qū)封鎖和部門行業(yè)壟斷行為提供司法保障;要按照《關于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guī)定》,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切實給予救助;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規(guī)范執(zhí)行收費,嚴禁各地自行提高收費標準,堅決杜絕執(zhí)行亂收費,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要建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執(zhí)行收費制度。
《意見》要求,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建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加強對涉農(nóng)案件的審理,打擊和制裁坑農(nóng)、害農(nóng)行為,保護農(nóng)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