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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通報4起“賣官”案件 要求嚴整用人腐敗

2004年02月16日 20:09

  中組部近日對吉林省靖宇縣原縣委書記李鐵成、遼寧省寬甸縣原縣委書記商殿舉、安徽省蒙城縣原縣委書記孫孔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馬招德等4起領導干部受賄“賣官”案件進行了通報。

  李鐵成在任靖宇縣代縣長后特別是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69萬余元,其中借提拔調(diào)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賄賂142.9萬元。2002年12月,李鐵成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03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商殿舉在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16.9萬元,其中利用提拔調(diào)整干部、解決干部職級待遇等,收受30人賄賂人民幣62.1萬元。2003年12月,商殿舉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同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孔文在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38萬元,其中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5人賄賂折合人民幣35.7萬元,另有折合人民幣240萬余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3年10月,孫孔文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馬招德在任縣委書記和省工商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92萬余元,其中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13人賄賂折合人民幣64萬余元。2003年5月,馬招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03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通報指出,李鐵成、商殿舉、孫孔文、馬招德作為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本應不負黨和人民的重托,帶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但他們卻濫用職權,大肆“賣官”斂財,嚴重玷污了干部隊伍的形象,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完全是咎由自取。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切實加強和改進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用人行為的監(jiān)督,嚴厲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xiàn)象。

  通報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持不懈地抓好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權力觀、用人觀教育,使他們深刻理解“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zhì)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清醒認識領導干部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時時刻刻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忠實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始終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做到用好的作風選人、選作風好的人。要切實擔負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責任。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報告工作和廉潔從政情況制度、談話和回復組織函詢制度,完善巡視制度,經(jīng)常了解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包括執(zhí)行干部人事紀律的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醒告誡,防微杜漸。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內(nèi)部監(jiān)督,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完善黨委(黨組)的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充分發(fā)揚民主,由常委會或全委會集體決定,絕不允許個人說了算。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jiān)督檢查的重點,在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上下功夫,著力解決“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切實發(fā)揮群眾監(jiān)督的作用,積極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制度,實行考察預告、差額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舉報機制,對涉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用人問題的舉報線索,要高度重視,該查核的要認真查核。

  通報強調(diào),要加大對違規(guī)用人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用人失察失誤者的責任。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對違反《條例》選拔任用干部、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和腐敗的,要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對買官賣官、拉票賄選和造假騙官的,對任人唯親、違反規(guī)定突擊提拔干部的,要從嚴從重處理,以儆效尤。對跑官要官的,要嚴肅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要堅決從領導崗位上拿下來,還要給予紀律處分。加大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力度,對不嚴格執(zhí)行《條例》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通報要求,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公道正派、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為黨和人民把好選人用人關。要繼續(xù)深入扎實地開展以公道正派為主要內(nèi)容的“樹組工干部形象”集中學習教育活動,培養(yǎng)組工干部的浩然正氣,對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敢于堅決抵制和斗爭。要嚴格執(zhí)行《條例》規(guī)定的民主推薦程序,對領導干部包括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提出的人選,也要認真審核,按規(guī)定組織民主推薦,多數(shù)群眾不擁護的不能列為考察對象;要排除干擾,認真做好干部考察工作,深入了解和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所在黨委(黨組)發(fā)生的違反《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的問題,不提醒、不制止、不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參與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的組織人事干部,要依紀依法從嚴處理。(來源:新華網(wǎng))

 
編輯:李淑國
相關專題:中國反腐敗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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