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3日電 據(jù)人民日報華東新聞報道,南京市中級法院近日對江蘇省鐵路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張伯端(正廳級)受賄、失職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沒收財產(chǎn)4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到2003年上半年,張伯端利用擔任宜興市委書記、新長鐵路公司董事長、省鐵路辦主任、省鐵路公司董事長和總經(jīng)理等職務(wù)之便,在工程建設(shè)招投標、物資供應(yīng)、擔保貸款、人事安排等過程中,先后72次索要收受21人賄賂計183.2萬元、美元1.7萬元,以及價值2.23萬元筆記本電腦一臺,共計折合約200萬元。此案共查處違紀違法22人,挽回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00萬余元。(龔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