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十二月九日電(記者 柳俊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九日對中共湖北省委原副書記、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國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沒收。
法院查明,被告人張國光在遼寧省任職期間,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九年間,利用擔任中共沈陽市委代理書記、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沈陽市盛發(fā)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獲取銀行貸款和承攬裝修工程及為馬向東(已判刑)等人在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分別多次收受盛發(fā)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馬向東等人送給的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五十七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張國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酌定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