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2日電 人民日報今日刊登國家發(fā)改委能源研究所高世憲的文章稱,中國能源市場建立相對較晚,因此,緩解煤電油運緊張狀況,特別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在調控時應充分尊重價值規(guī)律,多運用經濟手段。
文章稱,目前,中國的煤電油運供求出現了比較緊張的局面。導致煤電油運供求緊張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產業(yè)發(fā)展勢頭過猛,打破了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超出了資源的支撐能力。二是居民消費結構升級換代,住、行能源消耗增多。三是前幾年能源建設速度趨緩,備用能力不足。
中國能源市場建立相對較晚,因此,緩解煤電油運緊張狀況,特別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措施應充分尊重價值規(guī)律,多運用經濟等手段來緩解煤電油運供求,當然,必要的行政手段也不可缺少。
文章認為,這些宏觀措施可以是:第一,加強引導能源合理消費,推動全社會節(jié)能,將節(jié)約資源提升到基本國策的高度。
第二,加快結構調整,加大對能源、交通等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支持力度。中國的能源必須盡快向煤炭為主體、電力為中心、油氣和新能源全面發(fā)展的方向進行調整。通過結構調整,既增加能源供應,又提高能源質量。
第三,深化能源體制改革,繼續(xù)打破能源領域的壟斷和壁壘,深化和完善能源投資、價格和規(guī)劃管理體制的改革。擴大開放,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和外資進入能源領域,形成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體系。
第四,理順能源定價機制,在競價上網尚未到位的過渡時期,實行電力價格與燃料價格浮動辦法;實行新的用電政策:全國范圍內提高電價,取消地方出臺的優(yōu)惠電價,對高耗能行業(yè)實行差別電價;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辦法。
第五,進一步采用稅收手段限制煤炭及高能耗產品的出口,包括取消對煤炭、石油和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以及考慮增收出口稅等。調低或取消國家部分資源性產品出口退稅率,包括原油、紙漿、煉焦煤和一些高能耗產品。
第六,建議制定《可再生能源發(fā)展促進法》和《石油天然氣法》,并在《電力法》、《煤炭法》等專業(y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能源法》,為能源發(fā)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