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3日電 據(jù)四川新聞網(wǎng)-成都商報報道,昨日下午,四川樂山市公安局向媒體通報了峨邊“7·21”爆炸殺人案破案結果:兇手系峨邊縣宜坪鄉(xiāng)一農(nóng)民,因與明達(集團)公司(簡稱明達公司)在河灘地采砂場占用補償問題上發(fā)生糾紛,以同歸于盡的方式報復炸死了明達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葛君明。
爆炸發(fā)生后,警方確認其中一名死者為峨邊縣政協(xié)副主席、明達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葛君明(41歲),另一死者身份不明。在四川省公安廳全力技術支持下,樂山市公安局組織30名案偵民警以及搜毒搜爆犬火速趕赴峨邊。查看現(xiàn)場后,警方發(fā)現(xiàn):該爆炸的中心點在兩個死者之間,是依托辦公桌的懸空爆炸,爆炸現(xiàn)場呈放射狀。
一家茶行老板王某向警方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21日上午她去明達公司找葛君明簽字時,見一個50歲左右、身高1.6米多,手提黃色編織袋的男子進入葛君明辦公室,將裝有物品的編織袋放在了葛的辦公桌上,并對葛說:“上次的事情怎么說?”
住在明達公司辦公樓上的張某也稱:早上9時左右,他見一個50歲左右的男子提一個裝有物品的編織袋坐在公司二樓的樓梯口。
警方據(jù)此分析認為該案系以爆炸為手段的自殺性報復殺人案。
當天下午,警方通過排查初步確定,峨邊縣宜坪鄉(xiāng)草坪村下草坪組17號村民張明春(47歲)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10時許,案偵小組在張明春家中衣柜玻璃上提取張明春指紋,比對發(fā)現(xiàn),與爆炸現(xiàn)場不知名死者的左手指紋一致。
警方走訪調查確定,張明春于7月19日化名入住峨邊平安旅館,7月21日早上8時30分手提一裝有物品的黃色編織袋離開旅館未歸。偵查人員當即對兩個房間進行了搜查,當場查獲硝胺炸藥10公斤,電雷管3枚,匕首1把及張明春書寫的遺書一封。遺書稱:因與明達公司在河灘地采砂場占用補償問題上發(fā)生糾紛,矛盾激化,故采用同歸于盡的方式拼死了斷。
警方最終確認:爆炸現(xiàn)場不知名男尸就是作案人張明春。明達集團修建玉林橋水電站工程公路時,需要占用張明春在河灘地的采砂場,雙方在占用補償問題上發(fā)生糾紛,沒有得到妥善解決。7月21日早上8時30分,張明春將事先制作好的含有兩公斤左右硝胺炸藥的爆炸裝置放在一黃色編織袋內,從其住宿的平安旅館帶至明達公司辦公樓的樓梯口等候。10時許,葛君明從辦公樓上的家里來到該辦公樓二樓的辦公室內,張明春即尾隨其進入辦公室,將裝有爆炸物的黃色編織袋置于辦公桌上,右手起爆專用起爆器,引爆炸藥。(陳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