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7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fā)了《關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對原有的政策進行了調(diào)整。稅務總局有關方面負責人近日在對該政策進行解讀時表示,應該說,這一政策的出臺,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該負責人舉例說明:假如一個人某月取得一次性獎金12000元,當月工資1000元,按照原政策的規(guī)定,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因為當月工資超過了800元,在計算該獎金的應繳稅款時,不再扣除費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shù)為375,應納稅款=12000×20%-375=2025元;而按新方法計算,獎金額除以12,其商數(shù)為1000,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5,應納稅款=12000×10%-25=1175元。兩種不同方法計算出來的稅款相差850元。顯而易見,新辦法降低了納稅人42%的稅收負擔。
這里需要強調(diào)的是,那種認為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的費用扣除額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經(jīng)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不是將獎金分攤到全年計算納稅,更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