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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以觸犯所謂“私與外國訂約罪”偵辦江丙坤

2005年04月06日 09:38

  中新網(wǎng)4月6日電 日前代表國民黨訪問大陸并簽訂兩岸交流發(fā)展共識的中國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近日被臺“高檢署”指控觸犯了所謂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府院黨”5日開會研議江丙坤日前在大陸簽署的“共識”是否“涉嫌外患罪”。據(jù)稱指控江丙坤的罪名,是“刑法”中“外患罪”章第113條“應經(jīng)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的“私與外國訂約罪”。

  據(jù)了解,這個“私與外國訂約罪”罪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案將由臺灣“高檢署”分案偵辦。

  此外,臺“法務部長”施茂林稱,“法務部”尊重“高檢署”對這件告發(fā)案的偵辦,不會表示任何意見;目前本案僅是“受理民眾告發(fā)”的偵辦階段,會不會成立犯罪,現(xiàn)在言之過早。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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