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 |新 聞|國 際|財 經|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科 教|圖片|圖片庫|圖片網
時 尚 |汽 車|房 產|視 頻|商 城|供 稿| 產經資訊 |出 版|廣告服務|演出信息|心路網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文娛新聞
關鍵詞1: 關鍵詞2: 標題: 更多搜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湯加麗報“一箭之仇” 打贏官司攝影師判賠30萬

2005年06月24日 10:20

  中新網6月24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去年打輸官司、賠給攝影師張旭龍10萬元的“中國人體寫真第一人”湯加麗,昨天(23日)在朝陽法院報了“一箭之仇”。在她狀告張旭龍和吉林美術出版社侵犯肖像權的官司中,兩被告被判侵權,張旭龍被判向她賠禮道歉并賠償30萬元。

  湯加麗與張旭龍的恩怨要追溯到兩年前。2002年9月,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了被稱為“國內第一個實名人體攝影出版物”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次年7月,張旭龍狀告人民美術出版社和湯加麗,提出該書侵犯了其署名權、作品完整權和獲酬權,法院裁定人民美術出版社停止發(fā)行該書。同年11月,張旭龍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湯加麗登報道歉,并支付攝影稿酬20余萬元。去年4月26日,法院判決湯加麗支付張旭龍稿酬10萬元并賠禮道歉。

  而在此判決出來前,湯加麗買到了由吉林美術出版社出版、署名“張旭龍”的《湯加麗人體寫真·看見記憶》、《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看見記憶》,并于去年10月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張旭龍和吉林美術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賠51萬余元。

  審理中,法官將案件爭議的焦點歸納為兩書使用湯加麗肖像是否經其授權。在被告張旭龍?zhí)峤坏?份拍攝協(xié)議中,有兩份雙方明確約定“拍攝照片可用于專業(yè)學刊的發(fā)表及出版,但不能用于圖書及其他載體”。因而法官認定張旭龍在兩書中使用湯加麗肖像并未得到授權,侵犯了湯加麗的肖像權,判決兩被告停止銷售兩書;張旭龍在《中國攝影家》雜志上向湯加麗賠禮道歉并賠償30萬元。(孫思婭)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 1024*768 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