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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使館"告工商局案開審 官方認為其曲解法規(guī)

2006年03月31日 17:11

  中新網(wǎng)3月31日電 月球大使館CEO李捷以公司名義連續(xù)三告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今天上午首次在海淀法院開庭。

  《北京晚報》報道稱,今天進行審理的是他起訴市工商局的第一案。李捷要求法院撤銷工商局作出的扣留(封存)財物通知書并判令其返還被扣留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經(jīng)營款、月球村土地所有權證書等財產(chǎn)。

  上午9時,包括外省市在內的十余家媒體及幾十名旁聽者將法庭圍得滿滿的。庭前李捷很有信心地說:“此案涉及中國公民是否有權與全世界其他國家一樣擁有外空間所有權的問題,更涉及中國公民能否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李捷表示,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因為公司并不存在違法事實,首先,公司是經(jīng)過合法注冊成立,根據(jù)國際《外層空間條約》公司所出售的物品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經(jīng)營行為本身也沒有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公司銷售的標的物不屬于國家特許經(jīng)營商品,不應受特別規(guī)制。其次,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北京市工商局的代理人稱,2005年10月14日,工商局在例行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月球村”從事月球土地的銷售活動,遂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jīng)查,2005年10月14日至28日,“月球村”共向雷某、王某等33人出售“月球土地”48英畝,每英畝(合6畝)價格為298元,銷售款共計14304元。依據(jù)國際《外層空間條約》的內容,月球土地屬于全人類開發(fā)的范圍,對月球土地的探索和利用只能為所有國家謀福利和利益,并未允許個人占有或牟利。而“月球村”公然出售月球土地的行為,與該條約內容相違背,已構成違法經(jīng)營。而根據(jù)《合同法》第132條,“月球村”對其所出售的月球土地,無法提供屬于其所有或有權處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此外,該代理人認為李捷等存在對《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的曲解,而該條例是仍然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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