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件
-2000年12月28日,我國頒布引渡法,建立了先進的對引渡案件的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制度。
-2000年《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2003年《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都以超長的、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條款調(diào)整引渡合作問題。
-2004年,對引渡制度具有變革性意義的“歐洲逮捕令”制度開始在歐盟成員之間實施。
-2004年,中國銀行開平支行4.82億美元特大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余振東,被采用引渡替代措施成功地從美國遣返回國。
-2005年11月,我國與西班牙締結(jié)了雙邊引渡條約,并且首次引進“死刑不引渡條款”。2006年4月29日,中西條約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
2007年1月21日,法定的期限日,被請求引渡人沙賓科夫沒有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對于他應否被引渡回國的審查,中國方面進入了最后一道程序———國務院的行政審查。
10天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向他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書。
今年41歲的俄羅斯公民沙賓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維奇,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2006年2月10日,被俄羅斯聯(lián)邦向中國請求引渡。
1月23日,記者從沙賓科夫的中國律師翟建處得到證實:沙賓科夫同意被引渡回國。
此前,俄羅斯聯(lián)邦在引渡請求書中承諾。沙賓科夫回國后將不會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
如果對沙賓科夫的引渡不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那么不久后,他將在我國公安部的執(zhí)行下踏上回國之路,并接受俄羅斯聯(lián)邦的審判。
“這是一起意義重大的‘被動引渡’案。”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該案的審查過程嚴格遵守我國《引渡法》確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把引渡合作真正變成了一種司法合作。
被請求引渡人也不再是國與國之間交易的籌碼,而是引渡訴訟中的一個主體,有充分的機會和權利來為自己抗辯。
充分彰顯引渡法的精神,是我國大國司法形象的一種體現(xiàn),某種意義上,也表明我國的涉外法制度日益和國際規(guī)則接軌了。
為什么需要引渡
引渡,是中國民眾近來關注的一個熱點,往往伴隨著經(jīng)濟犯罪分子的外逃,以及大量國有資產(chǎn)的流失。
東北高速3億元失款案的涉案人之一高山,其涉案數(shù)額已增至10億元。據(jù)報道,高山潛逃到了加拿大,現(xiàn)已在加拿大警方控制之下。在我國公安部向加拿大警方列出的引渡名單中,高山赫然在冊。
還有多少“高山”在逃?這些在逃的“高山”們究竟帶走了多少資產(chǎn)?根據(jù)有關部門掌握的情況,目前我國外逃的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金額將近700億元人民幣。
盡管這組數(shù)據(jù)備受質(zhì)疑,被認為大大縮水。但這仍帶來許多難題:追逃成本大、資金追討難、大量貪官逍遙法外,是中國面臨的現(xiàn)實問題。
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公安部首度公布了“追逃成本”:國內(nèi)的普通追逃在萬元左右,最高達上百萬元。國內(nèi)追逃成本尚且如此高昂,國際追逃就可見一斑了。僅余振東一案,中美雙方談判就長達3年,期間公務往返、查證取證,成本難計。
與各國締結(jié)雙邊引渡條約,借各國之力為中國緝逃,成為中國政府的現(xiàn)實選擇。
隨著國際形勢的發(fā)展,也有一些人在外國犯罪后逃來我國。同時,販毒、劫機、恐怖主義等跨國犯罪時有發(fā)生。世界其他國家也有必要與我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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