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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寮案考驗中日關系 日能切實遵守"一中"原則?
2007年02月08日 09:32 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爬山虎將銹跡斑斑的大樓緊緊裹住。郭一娜/攝

  (聲明:此文版權屬《國際先驅導報》,任何媒體若需轉載,務必經(jīng)該報許可。)

  寮,宿舍也,對于在外求學的學生來講,也是他們“共同的家”。40年前,失去政權合法性的臺灣當局的一次“訴訟行為”,使得日本京都一座默默無聞的公寓樓——光華寮的歸屬,變成牽動兩岸和日本當局神經(jīng)的敏感問題。

  穿越40年的歷史塵埃,今天,隨著日本最高法院重新過問此案,世人的神經(jīng)被再次牽動。到底“一個中國”的原則能否得到日本政府切實而徹底地遵守?

  光華寮案重現(xiàn)曙光

  日本最高法院向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發(fā)出意見征求信,也許這次,光華寮案的水落石出有了一絲希望

  近來,塵封多年的光華寮歸屬權問題訴訟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這個40年前發(fā)生在日本京都市的爭議由于牽涉到當前中日和兩岸關系的敏感因素而顯得備受關注。

  日本重啟塵封案件

  日本《朝日新聞》此前披露,1月下旬,由日本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向光華寮一案的代理訴訟人發(fā)出了意見征求信,要求雙方闡明“哪個是具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最高法院將根據(jù)雙方的陳述結果,于日后重新審理判定臺灣勝述的二審判決。由于此案涉及日本司法是否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問題,因而意義重大。

  光華寮位于日本京都市,原為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寮”即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筑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臺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產(chǎn),1952年12月臺“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產(chǎn)登記。

  1967年臺“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和留學生搬出。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臺灣當局于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臺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并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jù),判定我愛國僑生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僑生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此后該案卻猶如石沉大海,遲遲未能做出判決。

  最高法院不愿透露重啟動機

  時隔20年,日本最高法院近日緣何突然重起審判程序,個中緣由耐人尋味。

  為了解情況,《國際先驅導報》記者撥通了法院“廣報課”的電話,這是最高法院發(fā)布消息的主要窗口。當記者詢問重起審判理由時,接聽電話的人士似乎感到相當棘手,片刻后才表示,“有關原因還需直接向主審法官詢問,廣報課對此毫不知情”。

  記者又問:“最高法院在征求意見工作結束后,何時會正式開庭再審?”接聽者再次請記者稍候,后回復說“具體日程尚不知曉,待有關方面決定下來會及時通知外界”。

  記者又聯(lián)系采訪了中國留學生辯護律師團成員之一、日本著名法律專家高木喜孝。高木喜孝1946年出生,畢業(yè)于東京大學法律系,長期從事中國人戰(zhàn)爭賠償問題的研究和訴訟。高木律師聽說記者曾向最高法院詢問,馬上猜出記者得不到任何明確答復。他認為最高法院重新過問此案的意義在于,“此前我們一直強調的‘到底誰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成為核心問題。”

  被告律師看好訴訟前景

  高木律師向《國際先驅導報》透露了日本最高法院發(fā)出的意見征求信內容,該信是以審判長藤田宙靖的名義發(fā)出的。信中說:“原被告雙方是否有資格再次進行庭審,是日本最高法院職責范圍內必須弄清楚的一個重要問題,關于此點,如果雙方有需要進一步陳述的意見,請于2007年3月9日以書面形式遞交到本法庭!

  據(jù)高木喜孝介紹,他在20年前接手了光華寮訴訟。作為被告方律師,他認為“根據(jù)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規(guī)定,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臺灣,就這一點我從國際法的角度以書面形式向日本高等法院遞交了補充說明,我強調光華寮訴訟案的當事人是‘中國’,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遂行!

  高木律師認為“如果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停止光華寮訴訟,將會把此案打回大阪高等法院,將研判是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遂行這起案件。光華寮本身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資產(chǎn),訴訟案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就會被取消。被告當然會同意這一決定,訴訟案就結束了。我認為,出現(xiàn)這種結局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日本最高法院向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發(fā)出意見征求信,為光華寮案的水落石出帶來了一絲希望。(孫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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