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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性交易事件的法律解讀:有權公布性愛錄像嗎(4)

2006年11月22日 10:10

  逼迫“上床”不算敲詐勒索嗎

  張鈺是一個有心人,留下不少證據。但是,也正是因為證據太多,也太過相似(比如4份“保證書”,行文如出一轍),給人一種“下套讓人鉆”的感覺!氨WC書”“作者”之一陳友旺接受采訪表示,自己是被逼寫下保證書的:“我在順義拍《幸福街》時,她去了我們劇組,當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飯,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張鈺開車送我回房間,結果她在房間里就脫衣服,然后說你看著辦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讓我寫一份《強奸未遂》的保證書,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對雙胞胎兒子,賺錢養(yǎng)家是很不容易的,無奈之下,我只有簽了!

  陳友旺說的是真是假,我們無從認定。如果他說的是事實,如果很多導演都是被張鈺“下套”陷害的,對張鈺的行為該如何認定,該如何處罰?

  如果脫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錢財,而且得到錢財數(shù)目達到一定數(shù)額,那么,構成敲詐勒索罪沒有疑問。但如果脫了衣服嚷嚷不是為了要錢,而是為了上戲,顯然不符合敲詐勒索“強索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刑法對她也無可奈何。

  可是,上戲,意味著名利雙收,里面包含很現(xiàn)實的財產利益。而從社會危害性看,以“上戲”為目的的威脅,比要錢為目的勒索,有過之而無不及。敲詐錢財構成犯罪,敲詐上戲機會卻毫發(fā)無損,不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類似行為,這樣看,敲詐勒索的勒索對象,似乎該超出“公私財物”的范疇而變得更寬泛一些。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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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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