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特殊的侵權案件,侵占病故女友存單的孫某被判令將存單退還給女友之母張某。
張某的女兒李某生前于2005年4月23日在無棣縣農(nóng)村信用社存款16540.55元。孫某與李某系戀愛關系,未登記結婚。2006年農(nóng)歷5月1日,李某因病死亡。李某去世后,孫某將該存單占為己有。原告張某向孫某索要未果,提起訴訟。法庭查明,李某父親已經(jīng)死亡。李某沒有留下遺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孫某與李某沒有登記結婚,不是夫妻關系,而且李某也沒有立下遺囑將財產(chǎn)贈與孫某,因此,孫某沒有李某的財產(chǎn)繼承權和受贈權,其擅自占有李某的存單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依法停止侵害。原告張某作為李某的母親,是有權繼承李某遺產(chǎn)的唯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被告孫某理應將該存單返還。原告訴求理由正當、合法,應予支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姜守華 秘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