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qū)Υ逦瘯臎Q定不滿,村民楊國富拿刀砍傷村黨支部書記。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國富有期徒刑兩年。
2006年11月1日中午,楊國富因?qū)Υ逦瘯笏麑⑽挥诖逦鞅苯堑倪`章建筑拆除的決定不服,遂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心存不滿,欲將其殺死泄憤。后,楊國富購買花圈、骨灰盒、汽油等物品到村委會院內(nèi),將汽油澆在自己身上后持刀砍殺書記,致書記左側(cè)面部皮膚裂傷。后楊富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國富無視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輕微傷,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國富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楊國富犯罪系未遂,且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故,法院判處被告人楊國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楊國富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