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一對表兄妹在23年前經(jīng)登記結婚并生育了一女兒,23年后表兄鄧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宣告這對表兄妹的婚姻無效。
鄧某的母親與何某的母親系同胞姐妹。1978年,時年20歲的鄧某與比其小1歲的表妹何某,在參加修建洪江市螺絲塘水電站的勞動中,互相產(chǎn)生了愛慕之情。兩家家長也認為表兄妹結婚,親上加親,都表示贊同。1983年10月,鄧某與何某一起到當時的黔陽縣托口公社管理委員會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次年10月,何某生下一女孩。2006年12月,鄧某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得知,其與表妹何某的結合,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范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其與何某的婚姻無效。何某在答辯中亦同意宣告她與鄧某的婚姻無效。
洪江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鄧某、何某系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兩人結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的規(guī)定,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另據(jù)悉,鄧某與何某就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問題,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