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9日電 中國法院網消息,4月18日上午,北京某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的工會主席李樹凱拿著一面題有“執(zhí)法為民 弘揚正氣”的錦旗走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他向記者介紹說,因工會組織委員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公司提出異議而受到排擠,其擔任經理的儲運部被撤銷,工資由2200元降至580元。為此,他提起勞動仲裁并經過兩審訴訟,最終獲得勝訴。
李樹凱說,勝訴判決不僅維護了一個工會主席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維護了《工會法》、《勞動法》的嚴肅性,他回到工作崗位后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不辜負廣大職工和工會組織的信任。
2002年10月8日,李樹凱到某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6月18日,李樹凱被任命為該公司儲運部經理。2005年3月,李樹凱被補選為該公司工會主席。2005年12月底,該公司進行機構及人員調整,撤銷了李樹凱所在的儲運部,將儲運部業(yè)務納入營銷部,但對李樹凱的工作安排未做出決定。自2006年1月起,李樹凱每月工資由原來的2200元降至580元。
李樹凱認為,是因為自己履行工會主席職責時出面維護工人勞動權利,才導致公司有針對性地進行崗位調整的,遂于2006年2月5日向門頭溝區(qū)總工會反映其被撤銷行政職務,待遇減少一事。2006年3月22日,門頭溝區(qū)總工會出具書面解決意見,要求該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立即補齊和恢復李樹凱原工資和其它待遇。隨后,公司按每月1500元標準為李樹凱發(fā)放了工資。
2006年4月,李樹凱以維權為由向公司提出請假,一直未到公司上班。6月21日,李樹凱到門頭溝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相當于原行政職務相應的工作崗位,繼續(xù)給予原職務工資標準及相應待遇等。2006年8月10日,門頭溝區(qū)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樹凱工資、職務補助費及經濟補償金共計9375元,恢復相當于原儲運部經理級別的工作崗位,恢復原職務工資標準及相應待遇。同年8月21日,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駁回李樹凱的裁決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因單位內部機構調整需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時,應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雙方的勞動合同。北京某衛(wèi)生材料有限公司在撤銷儲運部后,雙方未就勞動合同的變更事宜進行協(xié)商,公司也未對李樹凱在何崗位上工作進行安排,且將李樹凱的工資降至580元,公司的上述行為顯屬不當,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公司違約未給李樹凱安排相應的工作,且工會主席一職僅為兼職,在李樹凱無具體勞動崗位可以工作的情況下,李樹凱以維權為由向該公司提出請假理由正當,其行為不能視作曠工。故終審判令公司給付李樹凱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職務補助和基本生活費共計4244元,安排李樹凱相當于原儲運部經理級別的工作崗位,恢復原工資標準及相應待遇等。(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