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否認電子眼在減少交通違章方面的作用。但在少數(shù)地方,在畸形執(zhí)法理念驅使下,電子眼正在發(fā)生可怕的蛻變——
在并不存在的地點“違章”
設置公路電子眼,目的是用來監(jiān)測司機是否違章駕駛,但它卻同時拷問著管理者的素質和良知。
深汕高速總長286公里,違章地點卻在“400公里300米處”這樣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地點——聽起來荒唐,但卻是事實。
4月中旬,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法院針對深圳一位王姓車主訴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違法執(zhí)法,一審判決惠州交警敗訴。該判決書認為:由于被告在操作使用車載雷達測速系統(tǒng)(證眼雷達)時,將測速的地點輸入為“深汕高速惠州惠陽段400公里300米處”,是一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地點,所以該錄入的數(shù)據(jù)存在失誤,被告以此作為證據(jù)對原告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應予撤銷并返還原告已繳罰款200元,賠償原告為繳罰款的往來車費4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曾言之鑿鑿地聲稱:“該違章照片上顯示的數(shù)據(jù),由測速儀自動一次性生成。且該測速儀經(jīng)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核發(fā)了鑒定證書!比欢,據(jù)法庭調查證實,深汕高速總長也就286公里,警方提供的事主車輛超速點竟然是: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處。該案的案情表明:要么測速儀失靈出錯;要么警方人為錯誤。
然而,車主勝訴的結果,卻讓人無法高興。一位法律專家指出:“惠州交警此次敗訴,純屬技術原因,被原告抓住了破綻。如果被告提供的照片的文字上,不是打印上‘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處’,那么,敗訴的將不是惠州交警,而是車主。”
萬般無奈 司機選擇遮車牌
4月12日,深圳中聯(lián)廣深醫(yī)藥公司員工駱先生收到廣東省河源市交警的一張超速罰單。交通違法處罰告知單稱,違法地點在梅河高速150公里處,時速為112公里。告知單同時提供了一張電子眼拍攝的照片。
就是這張照片引起了駱先生的懷疑。駱先生向記者投訴稱:“那條路我太熟悉了,每年至少要跑一二十趟。150公里路碑前后100至200米處,根本不可能存在降噪屏風。而且,測速點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根本就沒有按照要求,設立測速警示標志!
在記者收到的有關電子眼的投訴中,對廣東河源的投訴比較集中。
“我曾開車經(jīng)過河源,途經(jīng)東源縣和和平縣(走的是105和205國道)被河源交警拍了4次照,都是超速。我曾一路留意了一下限速路牌大多是限速40至60公里/小時,天!有些路段跟廣園快速一樣寬,限速40公里/小時。這不是明擺著是在敲錢嗎!”
“我來自梅州山區(qū),從1993年來到深圳后,因工作需要常常往返深圳和梅州之間。以前走205國道回梅州,在路上要花費8小時的時間,本想梅河高速通車后可減少路上花費的時間,但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掉進了超速陷阱。在梅河高速全程118.4公里的路程里,固定“電子眼”有19個左右,但是,交警們還專門在限速為80公里/小時的路段,設置流動電子眼!
“我老家在梅州,每到五一、國慶、春節(jié),我都自己駕車回家,都會經(jīng)過河源。從去年買車開車回家到現(xiàn)在,總共回去不過4次,共收到5張罰款單,這些罰款單無一例外都是由河源交警開出的。本來我開車是很規(guī)矩的,路上看很多人都貼著車牌跑,看來以后還是貼著牌,過河源好一些。”
4月25日,記者在“挨宰”車友的指引下驅車前往河源,一探究竟。記者發(fā)現(xiàn),確如一些投訴者所言,一些路段車很少,卻限速很低,一不留神就會超速。記者還發(fā)現(xiàn),不少車都把車牌遮起來。
同行的車友說:“按照交通法規(guī),遮蔽車牌也是違章行為,被抓著也要受處罰。如果不是被罰怕了,誰愿意這么干?”
不知是由于駱先生的不斷投訴,還是出于什么其他原因,記者抵達測速點時,半固定式測速儀已經(jīng)撤走。
根據(jù)廣東省公安廳出臺的《廣東省公安機關使用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試行)》,測速點位置必須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處豎立告示牌,公開告知。然而,在梅河高速上,記者所見的告示牌,只有兩塊,而且只是孤零零地懸于路邊水泥桿上,上書“80”一個數(shù)字。
5月7日,駱先生告訴記者,撤走幾天的測速儀又安上了,“測速點前500米至1公里處,仍然沒有任何測速警示標志。”
私企入股電子眼
惠州、河源,是深圳的近鄰。三座城市,雖同屬廣東省管轄,但對超速罰款的執(zhí)罰標準,顯然不太一致。
深圳市區(qū)的主要通道北環(huán)大道和濱海大道,限速80公里。有些司機有時把車開到100公里,但接到罰單的并不多。即便如此,機動車已經(jīng)突破100萬輛的深圳,去年的機動車違章罰款收入,也已經(jīng)超過4.1億元。
河源的限速標準和執(zhí)罰標準之苛刻,曾引起廣東省省長黃華華的關注。過去梅河高速的限速標準為全程80公里。105和205國道,限速60公里,甚至存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超過限速,即被處罰。
限速標準,雖然是由交通部門作出的,但執(zhí)行超速罰款的部門,則是交警。 河源市交管局陳政委向記者介紹說:“現(xiàn)在,梅河高速路段,新寧五華交界處到藍口,已經(jīng)提到了100公里。其他地方仍然維持在每小時80公里。”
限速標準難以下降,執(zhí)罰標準過于嚴苛,甚至超出國家法律規(guī)定,電子眼越設越多的背后,其實,是部門利益作怪。廣東省公安廳已出臺文件,規(guī)定不準公安部門與營利性公司合作搞違章監(jiān)控。這份文件本身就證明,公安部門與營利性公司合作搞違章監(jiān)控,在廣東已經(jīng)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xiàn)象。
據(jù)知情人透露,河源的電子監(jiān)控設備,參與投資的是中山市一家私人企業(yè)。資本的天性是逐利的,既然參與投資,自然就要分紅。由于投資分紅的合同已簽訂,如中止合同,則要賠款。如不中止合同,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設備,財政收入繼續(xù)增加。作為超速罰款的受益者,如何取舍,不言自明。
記者手記: 當執(zhí)法成為“執(zhí)罰”
北京,2005年交通違章罰款總額達到了14個億;深圳,2006年交通違章罰款收入為4.1億元。去年深圳地方一般預算內財政收入為500億元,交通違章的罰款收入接近1%。沈陽、武漢、東莞等三個城市的統(tǒng)計數(shù)字,雖然罰款總額度不同,但罰款總額度均過億罰款費用占全年養(yǎng)車費用均超過1%。
以沖紅燈為例,深圳的處罰標準是一次500元,而北京、上海是200元,杭州是150元。如果要以人均收入水平作比較,香港的人均收入,是深圳的四倍,對闖紅燈的罰款也僅為600港元。由此可見,深圳的處罰力度,比香港有過之而無不及。
現(xiàn)在的問題是,與國內的其他城市或是省內的鄰近城市相比,深圳的執(zhí)罰標準還是比較寬松的。據(jù)媒體報道,武漢一位開了20多年車的的士司機,去年全年罰款為5000元,相當于其三個月的工資收入。他悲傷地對記者說:“我現(xiàn)在都不知道怎么開車了?!”河源一位摩托車車主,全年因為違章罰款1200多元,占摩托車購置成本的一半以上。有些地方的交警專門在公路的下坡路段設置電子眼,因為下坡司機的開車速度,自然要快一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超過時速50%,罰款200元至2000元,而有的省市擅自超越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自定處罰標準,只要超過限定時速,就予以處罰。
有人或許會以國際上的超速罰款為例,論證罰款的金額并不重。比如,同是駕駛員超速行駛,法國一次處以90歐元的罰款。在英國,如果超速不到40公里/小時,罰款70美元,如果超速40公里/小時就得上法院支付1700美元以下的罰款。瑞典超速30公里/小時以下罰款150美元,如嚴重超速則由法院決定如何懲處。這個對比,不能說沒有道理,但顯然失之片面。歐洲國家個人的年平均收入在三四萬歐元,一次違章罰款,通常不過占其月收入的1%至5%。而我們則在10%至20%左右。資料表明,法國全國公路,僅安裝300架自動測速雷達,可我們一條兩三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安裝有20來架自動測速雷達。
在交通違章處罰的力度和頻度上,我們竭力趕超國際一流水平,而在交通安全的教育、交通事故救援、交通輔助設施的投入上,與國際上的差距,卻長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干脆視而不見。以交通事故救援為例,世界上許多發(fā)達國家的公路部門,都建立起了以直升機、定點醫(yī)院、定點巡邏為主體的救援體系。而我們在這些方面基本上是個空白,每年數(shù)百億元的交通違章罰款收入,都成了泥牛入海,無聲無息。
法律,體現(xiàn)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現(xiàn)在,有些執(zhí)法者,打著執(zhí)法的幌子,上公路撈錢,已經(jīng)到了不擇手段、不計后果的地步。正所謂,“要想富,上公路”。一位往返深圳河源辦案的律師,曾收到兩張超速罰款單。同時同分同秒同速,通過同一地點,唯一不同的只是月份和日期。試問,驅車兩三百公里,如果沒有經(jīng)過特別的訓練和精心的設計,會出現(xiàn)上述“五同”現(xiàn)象嗎?其可能性,不會大于彩票中大獎的概率。
萬事萬物皆有度。沒有人會否認,經(jīng)濟處罰對于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必要性,同樣道理,也沒有人敢說,只要加大罰款力度和標準,就能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許正是由于執(zhí)法者成為了執(zhí)罰者,才導致人們對現(xiàn)有法律的輕蔑和對抗。梅河高速上跑起貼牌車,就是最有力的證明。(作者:徐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