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窩案爆發(fā)
于瑾和賀云波從2004年8月份開始向遼寧省紀委實名舉報。在當年8月6日的一封舉報信中,于瑾和賀云波寫道:撫順市委書記周銀校視招商為兒戲,公然與一無業(yè)女子沆瀣一氣,詐騙巨額錢財。他們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刑律,也損害了黨員干部形象和遼寧省的投資環(huán)境。鑒于此人的領導級別甚高,我們特向省紀檢機關實名舉報……
兩人的舉報引起了遼寧省紀委及有關部門的重視。2005年8月,遼寧省紀委和遼寧省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周銀校一案進行調(diào)查。
周銀校的詐騙行為最終沒有被司法機關提及。2005年11月1日,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周銀校實施逮捕。2006年8月4日,遼寧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銀校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
在他落網(wǎng)之前,周的交際圈子以外的人,很難想象這個平易近人、從不拿官架子的市委書記,有見不得人的另一面。
周銀校的兩種斂財方式在民間廣為流傳:
一是賣官。周在撫順發(fā)明了“提名權”,誰給他錢,他就在市委常委會上提誰的名,事成之后再追加價碼。
二是受賄、索賄。周銀校在任撫順市委書記期間,曾幫助當?shù)匾黄【茝S廠長謀取到不當利益?墒沁@名廠長卻直到他被調(diào)離撫順,都沒有表示任何“意思”。
周銀校急了,打電話給這個廠長,說他的女兒要去國外留學,需要一筆錢。這個廠長馬上將20萬元人民幣兌換成美元,通過秦連翚轉(zhuǎn)交給了周。
周銀校還有一個敢于代丈夫收錢的妻子,她對別人送上門的錢財來者不拒。
周銀校案牽出了一個腐敗群體。撫順市委副秘書長秦連翚、撫順市天湖啤酒廠原廠長及來自財政、銀行等多個部門的10余名地方官員及商人先后受到法律懲處。
據(jù)來自當?shù)鼐降南ⅲ驹律涎?名牽涉周銀校案的部門負責人相繼被查處,他們分別來自撫順市土地及工商部門。
民事案件的演變
實名舉報周銀校后,于瑾牽涉其中的一系列民事糾紛案件,最終演變成為一起刑事案件。
這是源于1997年一個危改項目產(chǎn)生的民事糾紛。當年,駐撫順某部急需對其已成危房的營房進行改造,營房周圍的住宅樓也需要一并拆除重建。部隊全權委托海外公司動遷和新建。
由于歷史原因,危改范圍內(nèi)的住戶情況復雜,既有原石油部門的退休職工,也有轉(zhuǎn)業(yè)干部。
人員的復雜性使動遷工作涉及了軍地兩種不同的拆遷安置辦法,一些矛盾隨之出現(xiàn)。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同時也為了避免影響當年撫順參加評選“雙擁”模范城,撫順市委為此專門成立了一個動遷工作協(xié)調(diào)領導小組,后來又由市政府牽頭成立了一個包括房管、信訪、開發(fā)辦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
現(xiàn)撫順市房產(chǎn)管理局黨組書記周近連是當年工作小組的成員之一。據(jù)周進連介紹,撫順市政府在決定采取相關措施對該項目予以支持的同時強調(diào),不合理的住戶一定要被清理出去,以減輕駐地部隊壓力。
為了查明是否屬于動遷戶,當時的撫順市開發(fā)辦主任曾帶領工作組成員,每天晚上9點以后挨家挨戶進行調(diào)查核實。撫順市政府當年也明確表示,凡在別處已經(jīng)擁有房產(chǎn)或者在駐地部隊內(nèi)居住但無合法房屋使用證明的住房戶,不屬于動遷戶,不給予回遷安置。
地方政府的這一回遷安置原則,與部隊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了共識。按照部隊有關規(guī)定,凡私自租用軍產(chǎn)住房、無合法房屋使用證件的地方人員、地方人員住用軍產(chǎn)房而另有房產(chǎn)、轉(zhuǎn)業(yè)干部在地方已分配到住房并已達到本人轉(zhuǎn)業(yè)時職級住房標準等類型的人員,不屬于動遷戶。危改項目完成之后,將不給予這些類型的住戶回遷安置。
“后期又出現(xiàn)了所謂的13戶,問題的關鍵就在于他們想享受兩套房!敝芙B說,“他們在別的地方都有房產(chǎn),而且(在駐地部隊內(nèi)的住房)沒有產(chǎn)權證!
按照軍地雙方達成的共識,這13戶住房戶都沒有得到回遷安置,他們于是將海外公司告到了順城區(qū)人民法院。
在1999年到2001年期間,順城區(qū)法院相繼作出判決,對13戶住房戶的回遷安置要求予以支持,判令海外公司履行回遷安置義務。
周近連對法院的這一判決感到不解。他說,市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在這次動遷工作中都是與駐地部隊接洽,因為駐地部隊才是拆遷主體,而海外公司只是為部隊“打工”,最后卻被法院判決要承擔回遷安置義務。
但順城區(qū)法院在審理這一系列糾紛案件時,卻不這樣認為。在(1999)順民初字第1831號民事判決書中,順城區(qū)法院針對13戶住房戶中張紹騫的訴訟案件認定,雖然產(chǎn)生爭議的動遷房屋在動遷之前,房屋產(chǎn)權屬于部隊,但部隊和海外公司的協(xié)議體現(xiàn),雙方并非是委托關系,而是聯(lián)合開發(fā)。
而記者在駐撫順某部出具的一份房屋拆遷情況說明中注意到,駐撫順某部強調(diào),海外公司與該部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該公司受部隊的全權委托,開展動遷及新建工作。
“于瑾很冤,我們工作組的成員都被搞暈了!敝芙B說,“你(13戶住房戶)告也告不到海外公司去,海外公司不是拆遷主體。”
海外公司曾就此案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以敗訴告終。
該系列民事糾紛案最終演變?yōu)樾淌掳讣,是?005年4月25日。據(jù)撫順市公安局順城分局2005年5月8日填發(fā)的《在逃人員登記表》顯示,4月25日,13名住房戶到新華派出所報警。順城公安分局當天認定于瑾逃跑。
順城公安分局懸賞人民幣500元緝拿于瑾。在這份發(fā)布在網(wǎng)上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中,“案件類別”一欄寫著: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在逃類型”一欄寫道:刑拘在逃。
而這段時間,由于于瑾的舉報和王東霏的落網(wǎng),遼寧省高層已經(jīng)開始關注周銀校案。
于瑾系列民事糾紛案的演變,從周銀校寫給王東霏的一封信中,可以看到一些不正常的痕跡。在這封信中,周銀校寫道:因為于瑾以前告過我,讓我很沒面子,我恨死她了。如果利用動遷戶上訪的事定不了她的死罪,東霏你把土地這事辦好,我們照樣能在撫順判于瑾死刑,讓于瑾傾家蕩產(chǎn)死在撫順。
按照于瑾的理解,周銀校在這封信中所說的“告過我”一事,是指她曾經(jīng)向新聞媒體舉報過撫順市政府開發(fā)的一個劣質(zhì)樓盤,此事曾在撫順引起轟動。當時,周銀校任撫順市市長。
“那叫什么房子?建起來沒多久,墻上就到處長綠苔,搬開柜子,后面長著小蘑菇!碧岬奖挥阼e報的那個樓盤,周近連描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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