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不義之財,藥監(jiān)局長竟然挺而走險與同伙密謀綁架衛(wèi)生局長的兒子,然后勒索600萬人民幣。8月27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12.22”特大綁架案在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環(huán)江縣藥監(jiān)局局長覃鵬等四被告人出庭受審。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9月,家住環(huán)江縣東興鎮(zhèn)的被告人覃彬找到被告人覃鵬,稱:“現在手頭太緊張了,想走點捷徑,來錢快點,比如綁票這種,據我了解,你們衛(wèi)生系統(tǒng)的領導有錢。你在衛(wèi)生系統(tǒng)多年,比較清楚誰有錢,你幫我物色對象!辈⒊兄Z不要覃鵬出面,具體由其找朋友去做。被告人覃鵬說:“衛(wèi)生局長楊某當領導時間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可以考慮!倍桓嫒吮愦_定將原河池市衛(wèi)生局長楊某為作案目標,并決定由被告人覃鵬把楊某家中的情況了解清楚后告訴被告人覃彬。
后,二被告人開始按分工為實施綁架做準備:被告人覃鵬負責探聽及提供楊某家庭情況及電話號碼給被告人覃彬,還于同月8日將8000元現金存入被告人覃彬的信用卡供其使用;被告人覃彬負責到河池市金城江區(qū)確認綁架目標、踩點,并物色被告人覃造學、韋冠驗為作案同伙。在此期間,被告人覃彬、覃鵬還到金城江購買了四部手機及電話卡作為作案專用通訊工具。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駕駛由被告人覃鵬租得的面包車前往金城江準備實施綁架,被告人韋冠驗也于同日趕到金城江與二被告人會合,當天三被告人入住金城江陽光招待所,被告人覃彬對如何實施犯罪進行了分工。
2006年12月20、21日兩天的7時許,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來到河池市衛(wèi)生局附近的愛民路路口,欲開始實施劫持楊某的兒子楊某某做人質,后因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
2006年12月22日7時許,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再次開車來到愛民路口守侯,當楊某某經過車邊時,已跟在楊某某身后的被告人韋冠驗迅速將楊某某抱上車并威脅不許叫喊,又用事先準備的頭罩蓋住楊的面部,被告人覃造學迅速開車離開現場前往環(huán)江縣。而被告人覃彬則到河池市高中附近打電話給楊某,告知其兒子已被劫持并威脅不許報警,然后坐班車到環(huán)江縣與被告人覃鵬會合。為避開偵查,被告人覃鵬開著環(huán)江縣藥監(jiān)局的公務用車與被告人覃彬前往貴州省荔波縣,途中二被告人商量確定索要贖金600萬,被告人覃鵬分析了楊某有此承受能力,并把要向楊某講的話告知被告人覃彬,被告人覃彬便把講話內容記在一紙條上。到荔波后,由被告人覃彬按字條內容打電話給楊某提出以楊某某的一個指頭20萬、一個人頭200萬為代價威脅楊某準備600萬的贖金。當晚,被告人覃彬購買一些生活用品后與被告人覃造學、韋冠驗會合,并將楊某某帶到環(huán)江縣龍巖鄉(xiāng)被告人韋冠驗家附近的山洞中收藏,并由覃造學、韋冠驗看守。
為了進一步給人質親屬施壓,同月2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覃彬將兩顆制式子彈放進楊某某換下的衣服口袋內并用塑料袋裝好掛在河池市衛(wèi)生局后面河邊的一顆樹上,然后通知楊某去取,以示威脅。同月26日,為避開偵察,被告人覃鵬再次駕駛其單位公務用車與告人覃彬離開環(huán)江縣到宜州市。由告人覃彬先后兩次打電話給楊某索要贖金。在楊某一再要求與楊某某電話的情況下,當晚被告人覃彬、覃造學、韋冠驗帶著楊某某駕駛面包車離開藏匿的山洞,準備讓楊某某與家人通電話以達到索要贖金的目的,途中三被告人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獲,人質楊某某亦得安全解救,當晚入住環(huán)江縣大酒店準備配合作案的被告人覃鵬也同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彬、覃鵬、覃造學、韋冠驗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共同綁架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華毅 王建新 莫國趙 韋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