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52年的“金婚”夫妻,卻因妻子“不滿老伴與異性交往過頻”產生矛盾。老伯三次上告法院,最終被判離婚。
張某和蘇某1955年1月登記結婚,至今52年,張某83歲,妻子蘇某也有74歲,育有一男一女,均已獨立生活。近幾年來,兩人因交流溝通較少而影響夫妻感情。尤其是,蘇某對老伴兒與其他異性來往過密非常不滿,多次向居委會及婦聯反映情況,兩人矛盾進一步激化。
為此,阿伯兩次向羅湖法院起訴,要求與蘇某離婚,雖經羅湖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雙方仍未能和好。張某第三次起訴,且于2006年11月份起離家外出居住至今。案經調解,雙方意見分歧較大。
法院認為,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判決準予二人離婚。
由于蘇某一直不同意離婚,并多次到法院信訪,還說出“如法院判決離婚將會自殺”等言語。為促使當事人息訴止爭,該案主審法官連同街道辦、婦聯、居委會、代理律師及當事人子女等,一起到蘇某住處送達判決書。在主審法官耐心的解釋和說服下,最終蘇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并承諾不會作出過激行為。(閆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