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無資金又無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潤,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用所謂“現(xiàn)金積分”方法,在一年多時間里非法集資8600余萬元,受害群眾多達35428人,其中多數(shù)是中老年人。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陜西益萬家購銷服務有限公司(下稱益萬家)總經理郝永生無期徒刑,同案的蔣金政等8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虛報注冊資本成立公司
昨日上午9時30分,郝永生等被告被帶上市中院的大法庭。被告人郝永生,太原市人,益萬家總經理。被告人蔣金政,湖北省棗陽縣人,益萬家副總經理。被告人戰(zhàn)泓帆,山西省絳縣人,益萬家副總經理。被告人王磊,陜西彬縣人。被告人張濤,藍田縣人。被告人陳榮萍,女,河南省新安縣人,益萬家商務代表。被告人樊雨隴,戶縣人,益萬家副總經理。被告人張桂梅,女,太原市人。
由于案情復雜,被告較多,法官宣讀判決書就用了近一個小時。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9月,張濤虛報注冊資本100萬元成立了益萬家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張濤等人對外大肆宣傳“消費積分”模式,即益萬家公司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為消費者與商家提供中介服務。益萬家公司通過與商家簽訂加盟協(xié)議,介紹公司消費者到加盟商家進行消費,加盟商家根據(jù)與公司的協(xié)議,依照消費者在商家的消費情況給消費者積累消費積分,根據(jù)積分向公司返還一定數(shù)額的利潤。同時益萬家利用加盟商家給公司的返還利潤,將所得的商家返還利潤的40%,作為給消費者的返利款,并根據(jù)消費者的積分向消費者返還,以此吸引廣大消費者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會員,再由會員介紹發(fā)展會員,擴大會員隊伍。中介公司本身將商家返利的60%資金留作公司使用,發(fā)展公司。
但張濤等人為了達到快速、大量集資的目的,沒有按照“消費積分”模式操作,而是采取“現(xiàn)金積分”方法,即公司的加盟會員用現(xiàn)金購買消費積分,購買積分的現(xiàn)金直接匯入益萬家公司,不經過加盟商家。公司根據(jù)收取的現(xiàn)金及消費者填寫的虛假積分計點單,給會員返還利潤。張濤采取上述手段,從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共發(fā)展公司加盟會員1926人,非法集資46152元。
高額回報為誘餌
2004年9月,郝永生、蔣金政也采用益萬家的經營方式開辦了公司。同年11月,郝永生化名張錦貴,采取虛報注冊資本的方式注冊成立陜西世紀緣商貿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無資金,會員少,虧損嚴重。同年底,郝永生、蔣金政得知張濤意欲轉讓益萬家公司。在張濤明確告知他們益萬家采取的“快速積分”方法屬違法行為,他出讓是“害怕出事”的情況下,郝永生明確表示不怕,并與張濤達成了轉讓協(xié)議,以2萬元從張濤手中購買了益萬家。
郝、蔣二人接手益萬家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讓王磊擔任益萬家的法定代表人,承諾給王磊一定好處,又讓王磊更名叫王森皓。
此后郝永生、蔣金政在公司無資金、無任何經營項目、無任何其他合法收入情況下,開始集資詐騙活動。他們打著“利國、利民、利己”等口號,利用媒體大肆宣傳益萬家的“消費積分”方法,并以所謂“利益不對稱規(guī)律”和“大數(shù)法則”來迷惑廣大群眾,騙取群眾信任加入公司。他們還指使陳榮萍、彭佩蘭等人采取講課方式,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加盟會員宣傳“現(xiàn)金積分”方法,鼓動會員直接用現(xiàn)金購買積分,獲取高額回報,讓會員將購買積分的現(xiàn)金直接存入郝永生個人的銀行賬戶。
郝永生等人還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用新加入會員的投資款作為給老會員的獎勵款,以此蒙騙群眾。
受騙群眾多數(shù)是中老年人
在整個過程中,張濤向郝永生等傳授“現(xiàn)金積分”方法,戰(zhàn)泓帆負責會員資料統(tǒng)計等工作,王磊負責公司網(wǎng)上銀行給會員的集資款返款等工作。彭佩蘭、陳榮萍積極宣傳“現(xiàn)金積分”方法,彭個人還發(fā)展自己的團隊,從中獲利30余萬元。陳榮萍發(fā)展了數(shù)百人的團隊,獲利25萬余元。樊雨隴發(fā)展個人團隊30余人,后被郝永生任命為益萬家的副總經理,負責益萬家的宣傳。
郝永生、蔣金政的益萬家公司自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12月23日案發(fā)止,致使35428名群眾受騙,其中多數(shù)是中老年人。共非法集資86043376.85元,其中給加盟會員返款50202682.16元,實際騙得35840694.69元。以獎勵的名義蔣金政得到100萬元,郝永生給其妻張桂梅個人賬戶轉款747萬元,給其父郝某個人賬戶轉款100萬元,給自己用化名的兩個賬戶轉款580余萬元,購買住房和汽車60余萬元。破案后,公安機關共凍結和追繳贓款32436092元,扣押車輛2部,住房一套。
5被告表示要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永生、蔣金政、張濤采取虛報注冊資本方式注冊成立公司,在無資金、無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潤的情況下,以“消費積分”方法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現(xiàn)金積分”方法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集資詐騙罪,3人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戰(zhàn)泓帆、王磊、彭佩蘭、
陳榮萍、樊雨隴積極幫助郝永生等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也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張桂梅明知郝永生被司法機關關押,害怕郝存在她銀行卡上的資金被司法機關凍結,將卡上的24.68萬元提取藏匿,其行為構成窩藏贓物罪。
法院依法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郝永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蔣金政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張濤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戰(zhàn)泓帆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王磊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彭佩蘭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陳榮萍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樊雨隴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以窩藏贓物罪,判處張桂梅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庭宣判后,郝永生等5人表示要上訴。 (記者 張小乙 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