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長期吸煙導致牙齒變黃甚、變黑,他認為由于其所吸紅塔山香煙沒有標明吸煙可能導致牙齒變黃、變黑的警示性標志,存在過錯,故將出售香煙的超市和紅塔集團玉溪卷煙廠作為共同被告訴至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洗牙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00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是北京某大學教師,2007年6月6日,他在北京崇文門菜市場物美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門店購買紅塔山卷煙一盒。原告訴稱自己以前牙齒是潔白的,吸食香煙之后導致牙齒變黑,既影響美觀又影響健康。由于被告生產和銷售的香煙在其煙盒上并沒有相關的警示性標志標語,自己也非醫(yī)學專家,對牙齒可能被香煙造成的傷害以及傷害程度沒有足夠的預見性,被告應對其過錯承擔責任,故要求二被告承擔洗牙費、精神損失費1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僅僅規(guī)定“卷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等級和‘吸煙有害健康’”標志,二被告作為卷煙的合法生產商和銷售商,在其生產、銷售的紅塔山牌卷煙包裝上標明的警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拔鼰熡泻】怠钡木緲苏Z已經包含長期吸煙可能對牙齒健康造成的損害,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認知能力的成年人,應該能認識到長期吸食卷煙可能損害牙齒健康,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洗牙費、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訴。
作者: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