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的廣東省無業(yè)人員梁瑞南伙同同鄉(xiāng)制造毒品166余公斤。1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起京城最大的制造毒品案進行了宣判,一審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梁瑞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以制造毒品罪,判處陳炳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李輝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程仲英十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其2萬元違法所得。
1983年9月,梁瑞南因犯盜竊槍支罪、偷越邊境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6年2月被假釋;2001年11月,因制造毒品罪被判處11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元,2001年12月27日刑滿釋放。1989年8月,陳炳因犯盜竊罪被判處6年6個月有期徒刑,1994年10月刑滿釋放。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梁瑞南受譚志榮(另案處理)指使,糾集陳炳來北京制造毒品。2006年3月18日,梁瑞南、陳炳租住了北京市朝陽區(qū)一居室作為制造毒品地點,并購買了制造毒品的工具和化學原料。程仲英為獲取2萬元的不法利益,伙同梁偉光(因病已死亡)從廣州市來京,以傳遞梁瑞南汽車鑰匙的手段,協(xié)助梁瑞南等人制造毒品。2006年3月28日10時許,梁瑞南接譚志榮指令,按事先與梁偉光約定的地點,將其的雙環(huán)牌汽車停放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一停車場內,并將該車鑰匙交給已在停車場等候的程仲英,后程仲英將該車鑰匙交給梁偉光,并由梁偉光將該車鑰匙交給一名叫“汕頭強”(另案處理)的人!吧穷^強”將事先準備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裝入該車后,又將該車鑰匙以上述傳遞手段由程仲英交還給梁瑞南。當日13時許,梁瑞南與陳炳將毒品運至上述租住房間內。同日,梁瑞南按照譚志榮指令,到首都機場接制造毒品的李輝成及陳順石(另案處理)。次日,李輝成和陳順石到上述制毒地點利用梁瑞南、陳炳購買的制毒工具及化學原料對毒品用化學方法重新制造。其間,李輝成還與梁瑞南購買了部分制毒用品。同年3月30日,李輝成和陳順石離開制毒地點并先后出境。后梁瑞南、陳炳將李輝成等人制造的液體毒品加工,先后提煉出含有81.5%至93.6%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體6桶,共計166.45千克,上述毒品已被起獲并收繳。
此外,公安機關在梁瑞南暫住處內還查獲其非法持有的毒品52.03克,上述毒品亦已被起獲并收繳。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梁瑞南、陳炳均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悔改,又伙同李輝成、程仲英利用化學方法制造毒品,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且數(shù)量巨大,均應依法懲處。梁瑞南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亦應依法懲處。對梁瑞南所犯兩罪應予并罰。梁瑞南系毒品犯罪再犯,應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梁瑞南、陳炳、李輝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程仲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紤]陳炳在案件中的具體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判處死刑,不予立即執(zhí)行。(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