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掉進無蓋窨井溺亡 鄭州市政被判賠償16萬
2008年01月08日 16:06 來源:大河網-大河報 發(fā)表評論
暴雨中路面積水,受害人騎自行車過馬路時掉進排水窨井內溺水死亡(2007年8月4日、8月14日連續(xù)報道此事)。1月7日,二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對此承擔60%責任,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16萬余元。
2007年8月2日,鄭州市出現(xiàn)暴雨,路面造成嚴重積水,原告親屬黃志安騎自行車經過二七區(qū)京廣路和永安街交叉口南200米處時墜入了排水窨井,溺水死亡。2007年8月4日和8月14日,本報分別以《大雨那天無蓋窨井吞噬一男子》和《張開窨井:何時不會再吞人》為題報道了此事。
事件過后,受害人家屬黃志安與被告協(xié)商調解此事,因賠償數(shù)額達不成一致,受害人父親同死者妻女將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71208.5元。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網等市政設施的管理機構,負有妥善管理義務,特別是對公共道路上的市政設施,更負有較高的安全管理義務。被告未盡到上述妥善管理及安全注意義務,致使窨井井蓋缺失造成原告親屬溺井死亡的客觀事實,對此,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義務。綜合本案相關事實,對原告黃學義、焦紅潔、黃帥嘉的損失被告應承擔60%賠償責任。
法院遂判決如下:被告鄭州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賠償原告黃學義、焦紅潔、黃帥嘉喪葬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17934元,被告承擔其中的60%計130760元;賠償原告黃學義、焦紅潔、黃帥嘉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王瑋皓 通訊員 南南)
【編輯: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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