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的許霆收到了一件新年禮物:廣東省高院裁定,廣州市中院關于其“盜竊金融機構(gòu)”的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據(jù)此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在過去一兩個月,輿論對此案表達了近乎一邊倒的意見。廣東省高級法院法官在作出撤銷一審裁決的決策過程中,是否受到這一強大輿論壓力的影響,外界不得而知。如果宣稱省高院目前的判決是輿論的勝利,未免過于輕率。很有可能,省高院的法官本來就對此案有不同于一審法院的理解。按照司法程序,高級法院作為上訴法院,本來就負有審查一審法院裁決之合理性、合法性,矯正一審法院失誤、疏漏、錯誤的責任。
當然,上訴法院法官在進行司法決策的過程中,有極大的可能受到了輿論的影響。今天,報刊、電視、網(wǎng)絡等媒體無孔不入,中國的法官似乎也沒有自愿與世俗社會隔絕的職業(yè)精神。所以,高級法院法官幾乎不大可能未看相關輿論,幾乎不可能感受不到輿論所透露出來的法學界、民眾對一審判決的質(zhì)疑態(tài)度。
但是,即便上訴法院法官確實受到了輿論影響,似乎也并無太多可擔心之處。近年來,“媒體審判”、“輿論審判”成為一大引人注目的社會現(xiàn)象。很多案件剛剛發(fā)生,或者還在一審判決過程中,媒體就積極介入。并且,幾乎是毫無顧忌地傳達各方的意見,通常是反對、質(zhì)疑的意見居多數(shù)。
有些學者對此現(xiàn)象頗為擔心,認為這有可能損害法官的獨立性。生活于目前的制度體系中,法官們本來就缺乏獨立性,非常容易受到外部權(quán)力的干預,而不得不枉法斷案。金錢也在法院門口徘徊,薪俸不足以維持體面生活的一些法官,很難拒絕這種誘惑。如果在此之外,法官再受到強大的輿論干預,其獨立性就會更為嚴重地流失。
不過,這種擔心其實很難成立。目前圍繞司法活動形成的一波又一波輿論浪潮,與其說會損害法官的獨立性,毋寧說將是那些追求正義的法官的幫手,并且有助于推動法律人共同體的健全發(fā)育,從而構(gòu)建司法獨立的堅實基礎。
司法獨立、法官獨立不可能自己從天上掉下來,只能是整個社會、尤其是法律人共同體自覺努力的產(chǎn)物。法院相對于外部權(quán)力機構(gòu)不能獨立、法官在法院內(nèi)部不能獨立審理案件,這樣的格局是內(nèi)嵌于種種復雜的政治、行政、法律制度之中的,圍繞這一扭曲的格局活動著一個又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因而,盡管法學界早就呼吁司法獨立、法官獨立,一些有抱負的法官也在悄悄地作出努力,但這方面的進展并不很大。
另一方面,在中國,法律體制本身存在某種嚴重的失靈。法律要求法官充當法律的自動售貨機,嚴格適用法律。但是,法律本身又根本不可能適應社會、經(jīng)濟狀況的變化隨時修訂。結(jié)果,如許霆案所示,法官如果嚴格適用法條,很可能作出十分荒唐的判決。司法界雖然試圖改變這種現(xiàn)象,但終究難越雷池。
輿論的介入,則是一種有效的助推力量,有助于改變上述不合理狀態(tài)。通常情況下,輿論來自外部,有助于打破在審理案件的法院周圍、束縛著法院的復雜的利益格局。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已經(jīng)伸出的權(quán)力之手,可能不得不硬生生地縮回;在法院門口徘徊的金錢的價值也可能大幅貶值。在輿論壓力下,缺乏司法職業(yè)倫理的法官不得不強打精神;具有正義抱負的法官,則可以相對大膽地秉持良心,作出正義而合理的判決。
輿論也可能因為判決的不合理,對法律制度本身進行反思。本案及類似不合理的案件清楚暴露了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可能正是輿論圍繞著這些案件的批評、呼吁,促成最高法院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制度,這有助于矯正目前法律制度的僵化。甚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復核權(quán),恐怕也與媒體圍繞諸多死刑案件發(fā)起的輿論風暴有密切關系。
當然,輿論不可能是正義的化身,評論家們的看法可能是激情多于理性,民眾的常識有時也可能不合乎法治原則,甚至專家也可能言不及義。但是,在當下中國可能具有影響的各種力量中,輿論與正義恐怕是最親和的,輿論也傳達了在具體案件中恢復正義的途徑。對于具有正義抱負的法官來說,輿論提供了一種激勵,作出司法決策也有一些參考數(shù)據(jù)。同時,在相關爭論中,法學專家、律師與法官也有機會進行某種不見面的對話,這對于法律人共同體的發(fā)育是有益的。
總之,中國的司法制度遠沒有到合理的地步,法官最大的困擾是權(quán)力的控制與金錢的誘惑。輿論不僅可以幫助司法界反思個別案件的合理性,更能夠推動司法體制向正確的方向轉(zhuǎn)軌。看似干預的輿論審判,其實有助于法院、法官擴展獨立性。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