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香港警方釋放了一名涉嫌淫褻品犯罪的疑犯,并撤銷了對其的犯罪指控。其原因在于,經(jīng)鑒定,該疑犯所持有的“艷照門”照片不屬于可以構成犯罪的“淫褻品”,而屬于不構成犯罪的“不雅物品”。而在內(nèi)地警方看來,此次“艷照門”事件涉及的照片當屬淫穢物品無疑。同樣的照片,在稱謂甚至是性質(zhì)方面存在如此大的差異,無怪乎香港與內(nèi)地警方在對待此次“艷照門”事件所涉照片的態(tài)度上大有區(qū)別。產(chǎn)生如此區(qū)別的原因在于,雙方在“淫穢”、“色情”的認定標準上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筆者不打算具體討論“淫穢”與“淫褻”、“不雅”之間的關系到底若何,而只是試圖梳理一下我國內(nèi)地對于淫穢物品在立法上的認定標準,力求在法律適用上能夠更加精確。畢竟,這是一個關系到罪與非罪的關鍵性問題。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淫穢物品的規(guī)定,認定淫穢物品的標準應當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圖片等。同時,根據(jù)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對于“色情”、“淫穢”等作了進一步的界定,但這些界定仍不夠明確、清晰。
在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當中,“淫穢物品”作為一種構成要件要素,其判斷標準上的模糊性不僅僅是因為立法的不完善所致,更多的是因為“淫穢物品”的司法認定過程更大程度上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而不僅僅是一個事實判斷的過程。這種價值判斷往往涉及到社會觀念、倫理道德、文化評價等多重因素。這就意味著對其司法認定的復雜性遠大于其他類型的構成要件要素。這在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當中都存在這樣的問題,突出表現(xiàn)在對“淫穢物品”在法律上的解釋往往顯得十分抽象,帶有濃厚的主觀色彩。歸根結底是因為“淫穢物品”等類型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屬于一種文化評價意義層面上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而在這種文化評價意義層面上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判斷上,立法很難確定一種明晰、準確的標準。此時,司法人員自身的價值判斷、利益衡量需要發(fā)揮更大的作用。這就對于認定過程的嚴謹性、認定活動的權威性、認定主體的獨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當前,在祖國大陸還沒有如香港地區(qū)一樣建立一類獨立的機構來對涉嫌淫穢物品的性質(zhì)進行認定,對于涉嫌淫穢物品的性質(zhì)認定往往由各地公安機關自行組織。從嚴格意義上講,這樣一種做法在司法程序方面是存在一定瑕疵的。此次“艷照門”事件當中涉及到的許多照片確系淫穢物品也許沒有什么疑問,但是,在目前立法上認定標準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從體制上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認定機構,一套科學、合理的認定程序,對于維系司法活動的權威性、保障司法活動的嚴肅性,應當不是一個多余之舉。特別是在面對諸多的爭議,面對公眾的困惑與質(zhì)疑之時,這些問題的解決顯得尤為迫切。
(作者: 王沛 單位: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qū)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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