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1個“6.26”世界禁毒日前夕,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9起販賣、運輸、持有毒品案件進行公開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15年以下期徒刑。
被告人劉偉、王仁杰、劉學軍均系重慶市綦江縣人,2007年11月17日,劉偉在上海通過電話聯(lián)系,指使劉學軍在重慶某毒販處取得毒品后,交由當天受劉偉指使從上海飛抵重慶的王仁杰。18日22時20分許,王仁杰攜帶毒品從鐵路綦江站乘上開往杭州的1027次旅客列車,欲到杭州后轉(zhuǎn)車返回上海。20日9時許,王仁杰在杭州站下車后行至出口處時,被民警依法盤查,當場從其身穿的牛仔褲左前側(cè)口袋內(nèi)查獲一包用塑料袋包裝的可疑物品,內(nèi)裝有紅色藥丸狀物品995粒。經(jīng)檢驗,從查獲的995?梢晌锲分芯鶛z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為94.36克。
鐵路公安機關(guān)根據(jù)王仁杰提供的線索,先后在上海、重慶市將劉偉、劉學軍抓獲歸案。
上鐵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偉、王仁杰、劉學軍明知是毒品,在劉偉的組織、指揮下,分工配合,共同利用鐵路旅客列車長途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劉偉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此次又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仁杰歸案后能提供重要線索,從而使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劉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判處王仁杰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劉學軍有期徒刑7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其他8起案件的14名被告人中,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有8人。 (作者: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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