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車禍后,被撞身亡的行人被發(fā)現(xiàn)是個“無名氏”——既無法確認身份,更無法聯(lián)系到他的家人?墒窃谑鹿蕮p害賠償調解書上,交警部門卻代表無名死者與肇事者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這種離奇的處理方式引發(fā)了肇事方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紛爭,保險公司根本不認可這份活人和死人簽訂的調解書,拒絕賠付,保險公司近日被告上法院,此案將于今日在南京鼓樓區(qū)法院開審。繼轟動一時的“高淳民政局為死亡無名氏維權”之后,又一起行政機關介入“無名氏”身后事引發(fā)的糾紛出現(xiàn)了。
開車不慎撞死人
楊某是江蘇大華旅游公司的駕駛員,去年3月,他在山東不慎將一名行人撞死,不料這起事故帶來的煩惱到現(xiàn)在還沒有解決。事發(fā)地位于山東臨沂。
2007年3月11日,楊某開著公司的“金龍”客車行駛到臨沂河東區(qū)重溝鎮(zhèn)新集子加油站東約100米路段時,一名男子突然橫穿馬路,楊某剎車不及撞上這名男子。兩天后,被撞男子終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臨沂市交警支隊河東大隊調查后認為,楊某與被撞者都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在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雖然為自己撞死了一個人而感到愧疚,但楊某卻并不擔心賠償問題,因為這輛客車已經(jīng)在永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商業(yè)險等險種,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死者所遭受的損失基本上都將由永安保險公司埋單。
死者竟是無名氏
然而意外出現(xiàn)了,在多方走訪調查后,交警大隊始終無法確認死者身份,在交警的相關記錄中,死者被標上了“無名氏”的稱呼。去年4月21日,警方在《臨沂日報》上刊登了“尋尸啟事”。誰知過了一個月,無名氏仍然無人認領。按照相關規(guī)定,交警與法醫(yī)一起趕往殯儀館,對無名氏進行檢驗鑒定,并提取了他的生理檢材留作存檔,接著火化了尸體。
按照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處理應在交警的主持下由事故雙方協(xié)商處理?蛇@起事故的受害人已經(jīng)身亡,也沒有受害人的近親屬出現(xiàn),這就意味著這起交通事故只有肇事者一方存在,事故處理陷入了僵局。
與死者達成調解
楊某的車在事故發(fā)生后就暫時被扣在了交警大隊,而為了解決這起事故,他在江蘇和山東之間奔波多次,事故的擱置對他無疑是個巨大的身心負擔。
拖了將近一年,事故終于處理完畢。楊某手持蓋著交警大隊公章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走進永安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他已經(jīng)墊付的85775.2元。
在這份落款于今年3月17日的調解書上,當事人一欄中清楚地寫著楊某的情況,而楊某的下方則寫著“無名氏”。調解書上還寫著:“經(jīng)調解,雙方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楊某承擔事故的70%賠償責任,共賠償“無名氏”各項損失共計85775.2元……雙方簽字生效,賠償欠款當場付清!
調解書的簽名欄中,有楊某的簽字和臨沂市交警支隊河東大隊的公章。
從這份調解書看來,楊某與已經(jīng)不在人世的無名氏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而為無名氏“做主”的,顯然是交警。
永安保險公司無法接受這樣的調解協(xié)議,并決定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拒賠吃官司
“這是一份不合法的調解書!庇腊脖kU公司的法律顧問——江蘇南京華庭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浩說。“無名氏已經(jīng)死亡,所以這份協(xié)議不是他簽的;他的近親屬沒有出現(xiàn),所以也不是近親屬簽的。沒有無名氏本人和無名氏近親屬的委托,交警沒有權利代為調解!
唐浩表示,這起事故并不復雜,只要楊某能出示一份調解事項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調解書,保險公司就可以按照規(guī)定進行理賠。但僅憑這樣一份交警“越權”代理的調解書,保險公司顯然無法通過。
楊某感到非常不悅。他出示“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說,在調解協(xié)議達成后,他就將好不容易湊起來的8萬多元給了交警部門,如今債主紛紛向他討債,如果保險公司不把這8萬多元“還”給自己,就無法向債主們解釋了。
“對楊某的遭遇我們表示同情,但是我認為他完全可以不用面臨現(xiàn)在的境地!碧坪普f,交警沒有權利代無名氏調解,同樣也就無權代為接收這筆賠償金。“換句話說,楊某根本不該將8萬多元交給交警,他現(xiàn)在完全可以找交警把這筆錢要回來!
不過楊某堅持認為,這筆錢應當由永安保險公司支付給自己,為了討要85775.2元,大華旅游公司已經(jīng)將永安保險公司告上了南京鼓樓區(qū)法院,法院將于今日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質疑交警“越位”
“這起官司告保險公司恐怕不合適,應該說保險公司是在按章辦事!碧坪普f,交警部門對無名氏的“越位代理”才是引發(fā)糾紛的導火索。
去年,南京高淳縣民政局代無名氏維權,將撞死無名氏的肇事者和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此案曾引起全國轟動。巧合的是,唐浩律師也正是那起案件中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在他看來,兩起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不管是民政局還是交警部門,目前都沒有法律明確授予他們代替無名氏的近親屬行使索賠的權利。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予他們職權的范圍內(nèi)行政,‘越權’行政或許出發(fā)點是好的,但找不到法律依據(jù)!碧坪平忉屨f,“在‘高淳案’中,兩級法院已經(jīng)將道理解釋得很明確:高淳縣民政局與無名氏之間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唐浩認為這個交通事故其實不難解決:“雖然目前死者的近親屬沒有出現(xiàn),但這并不代表楊某和永安保險公司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有一天他的近親屬出現(xiàn),那么大華公司和永安保險公司仍然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
“交警部門越權代理存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碧坪普f,“假設有一天無名氏的近親屬出現(xiàn),近親屬不同意這份調解協(xié)議,他們?nèi)杂袡嗬虼笕A公司和保險公司行使求償?shù)臋嗬。而由于調解協(xié)議因為缺乏構成要件而無效,大華公司和永安保險公司都不能以此作為對抗的理由,依然要向無名氏的近親屬給予賠償。那么,在賠償后,兩家公司是否有權利向交警部門追償呢?反過來,如果“無名氏”的近親屬不出現(xiàn),甚至已經(jīng)沒有近親屬,那么這筆賠償金交警部門將如何處理呢?是否無限期地代管下去呢?”
“立法或許可以解決層出不窮的‘無名氏’難題!碧坪普f,“例如立法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將死亡賠償金交給有關部門保存,等待死者家屬前來認領。否則,上次是民政局,這次是交警部門,下次還會出現(xiàn)其他行政機關來處理。”
觀點1
肇事司機不是“撞了白撞”
“保險公司為什么要給錢?”了解到此案后,南京大學中國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邱鷺風教授反問道,“誰告訴交警部門同意這樣調解了?”
邱教授說:“8萬多元的賠償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但是假設有一天無名氏的親屬出現(xiàn),這個親屬帶著無名氏年邁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那么大華公司和保險公司要賠償?shù)木瓦要包括老人的扶養(yǎng)費和孩子的撫養(yǎng)費,那將遠遠超過8萬多元。假設家屬說,我不同意楊某承擔70%賠償,我要求80%的賠償,那么這份調解協(xié)議根本就站不住腳呀!”
“根據(jù)民法規(guī)定,只要20年之內(nèi)無名氏的近親屬出現(xiàn),那么都可以對大華公司和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私權,行政單位的公權不應介入。”
有觀點認為,如果20年之后無名氏的近親屬仍然沒有出現(xiàn),那么楊某豈不是“撞了白撞”?
邱鷺風不贊同這個觀點!罢堊⒁庖粋細節(jié),無論在‘高淳案’還是在這個案件中,肇事司機事后都積極要求進行賠償,只不過不肯賠償?shù)氖潜kU公司!彼f,“撞死人對司機是一個巨大的心理陰影和負擔。在20年之內(nèi),只要有一天無名氏的近親屬不出現(xiàn),肇事司機都無法解脫賠償責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nèi),肇事司機就不是撞了白撞!
觀點2
呼吁立法解決是“白操心”
“‘撞了白撞’是在用道德眼光談法律問題。或許我們可以用看上去有些刺眼的語句說,行政機關為無名氏維權不但不應該,同時也不該成為一個話題!鼻聱橈L語出驚人,她認為此前為無名氏維權進行立法的呼吁是在“白操心”。
她打了一個比方:“張三欠李四10萬元錢。債務還沒有收回來,李四就去世了,同時李四也沒有任何近親屬出現(xiàn)。那么這時候假設有某個行政機關站出來起訴張三,代李四討要這10萬元,恐怕任何人都會覺得不合適。其實,這與無名氏案件是一個道理!
邱鷺風進一步解釋說:“雖然張三暫時不要還這筆錢,但并不代表這筆10萬元的債務免除了。只要在20年內(nèi)有一天李四的近親屬出現(xiàn),那么都可以向張三討要這筆錢!
“所以,我們目前的法律看上去對無名氏被撞身亡后的處理有空白,但其實已經(jīng)有了正確的解決方案。行政機關不該動用公權去為公民主張私權!
據(jù)了解,此案將于今日開審,快報繼續(xù)關注。
鏈接
高淳民政局為無名死者維權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駕車,在南京高淳縣境內(nèi)將一名躺在馬路上的無名氏碾軋身亡。由于無法確定具體身份,又無家屬認領尸體,事故后續(xù)處理工作無法進行。半年不到,高淳境內(nèi)再次發(fā)生類似事故。
2006年4月,高淳縣民政局以社會救助部門以及無名氏監(jiān)護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無名氏索賠,以肇事司機、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高淳縣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高淳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一審裁定駁回民政局的訴求。民政局不服該裁定,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2007年3月,南京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民政局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關喪葬費用,也不符合相關“賠償權利人”的規(guī)定,因此與本案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其并非本案的賠償權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職責也并不包括代表或代替無名流浪人員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現(xiàn)代快報 馬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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